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元鼎雅居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清溪镇元鼎雅居10号楼101室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金碧华庭;
南至:盛和雅居;
西至:清风路;
北至:清渔路。
(三)物业类型: 商住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19721.77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54754.05 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本小区全体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职责,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公示30天无异议后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东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办事指南》中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 。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及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十一)制定相关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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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422 人,建筑物总面积54754.05平方米,车位、商铺等特定空间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一)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 (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 。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六条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村(居)委会负责监督,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会同村(居)委会等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以快递方式收回的选票必须由业主本人签名,在开票当天统一拆封。
(三) / 。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2种形式进行计算(首次业主大会不适用此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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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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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12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经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成员决定的;
(三)发生重大事件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 /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会议中业主委员的会应该做好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并保存电子和纸质档于会议结束后的第二日张贴出会议精神到公告栏;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清溪镇元鼎雅居公告栏。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会同村(居)委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30天以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并会议借宿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公示栏出具公告,并相应保存记录给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直系亲属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10%。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þ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þ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 :
□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þ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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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全体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相关工作;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以及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变更以及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居住在本小区的业主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七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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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五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
(四)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一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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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书面记录该委员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议方式可以电话、微信视频、业委会办公室,也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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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六)来经业主大会同意,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合同的,或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的,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根据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过半数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收到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提议(书面意见)后,应当在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于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情况属实的,业主委员会应将调查情况和拟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15 日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二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按要求调查处理或调查情况属实而未拟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可向属地园区(镇街)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村(居)委会在属地园区(镇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本人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30 日。异议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公告结束之后,不再受理异议。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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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且接受其他委员的共同监督使用,盖发印章时必须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
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工作规则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五) 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依法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分配、使用方案;
(七)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业委会印章必须过半数委员签名同意方可使用;
(五) 拟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资料;
(十)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二)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 / 元。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年 4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位置在:清溪镇元鼎雅居10号楼101室。
第三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 þ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þ经营用房收入 þ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þ业委会运作经费 □ / 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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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大力协助。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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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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