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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欣彩虹城小区A、B、C区管理规约 (讨论稿)
2022-01-23307


东欣彩虹城小区ABC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

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东欣彩虹城小区ABC

(二)坐落位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中段

(三)物业类型:住宅及商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行健路,南至东欣大道,西至港湾国际,北至洛江河。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398261.57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352886.8平方米。

专有面积统计

东欣彩虹城A.B.C.组团物业构成明细

序号

类型

栋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备注

1

高层住宅

32

2139

231383.16

2

多层住宅

32

616

83680.82

3

别墅

13

37

8420.39

4

商业用房

24

5

27837

5

车库

5

44141

6

幼儿园

1

1

1565.46

7

物业用房

4

1233.74

含未有产权

8

合计

398261.57

9

专有面积

2798

352886.8

不包含车库、物业用房

东欣彩虹城A.B.C.组团物业构成明细及物业用房情况


区域

房屋栋数

物业用房配置

备注


栋数 (单位:栋)

面积 (单位:㎡)

位置

面积 (单位:㎡)


A

40(车库2个)

89984.58

A

92

警卫室


B

16(车库1个)

152599.1

B09栋负一层

215.34

物业服务中心


B10栋负一层

278.22

老年活动中心


B11栋负一层

215.34

秩序部


B11栋负一层

32.19

监控室


B区车库

200

配电室


合计

941.09


C

34(车库2个)

153574.02

C06栋负一层

169.65

物业用房


C18栋负二层

123

消防监控室


合计

292.65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233.74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15.34平方米,坐落:B09栋负一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955.52平方米,坐落: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B10栋负一层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五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定、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3、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7:00,其它时段不得施工。节假日不允许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4、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住房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单套住房居住人员不超过3人及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制度和本规约,且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约定应交纳的各项费用。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而业主委员会尚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仍应按原合同标准交纳物业费。

(五)进行室内装修之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的注意事项,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六)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七)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或处理紧急事件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八)丢弃装修或生活垃圾时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丢弃到指定位置。

(九)饲养宠物应遵守政府相关规定。养犬须登记、携犬外出须拴绳、须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须制止犬吠扰民。

(十)安装空调主机应在建筑设计统一指定的位置,并确保安装牢固: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意滴漏;空调主机发出超标噪声时应停止使用或及时更换、维修。

(十一)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规定,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处理。

(十二)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十三)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未经供气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管道和设施:

(五)搭建违章建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

(六)妨害或危及相邻房屋正常使用的行为。

(七)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八)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消防应急疏散平台。

(九)高空抛物。

(十)通过下水管道排泄可能造成堵塞的杂物。

(十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点烛及焚纸:

(十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废气、抛掷杂物:

(十四)占用或损毁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物业,或擅自改变共有物业的用途:

(十五)擅自改造或损毁小区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绿化等共用设施。

(十六)随意停放车辆,堵塞车库通道。

(十七)擅自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或广告、乱涂画、树立广告牌。

(十八)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包括在非装修时间内从事噪声装修施工、乱鸣笛、播放过大音量音响、高声喧哗、制造麻将噪声、放任犬吠等。

(十九)制造令人不适的气味;

(二十)在小区公共区域随意放置私人物品、晾晒衣物;

(二十一)晾晒衣物、浇灌花草滴溅或侵扰楼下住户:

(二十二)违规饲养动物;

(二十三)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二十四)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成本后,物业服务企业可获得30%作为介服务费用,剩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且按照下列约定分配:

1、60%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10%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5%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4、10%用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含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费用):

5、15%用于每年度业主分配。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每年度分配一次,也可以累积几年后分配一次,但一届业委会内分配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审核工程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民法典》规定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期间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续交”)。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按《民法典》规定条件征求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1、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以下简称“应续交金额”)。

2、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3、资金来源。按照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60%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2、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 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并跟踪进度,直至问题解决

(2)

(3)

第三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6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将应当分配给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转交物业服务企业冲抵部分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贵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附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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