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延澜山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西延澜山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暂定任期为五年。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
(一)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二)影响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的事件发生时;
(三)业主反映的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处理时: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六条 委员会决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并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各种决议通过表决形成,各项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在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者,对业主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在通过后,会议召开后三天要在小区醒目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三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的收益;
(六)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八)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统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十一)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和诉讼: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转移、隐匿、改、毁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五)未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其他行为;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委员应遵循业主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筑、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的行为;
(十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十二)不再是本物业区域的业主;
(十三)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十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十五)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十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十七)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十八)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其资格的。
第九条 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物业管理模式;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的开支范围、标准;
(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七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终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聘选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大会印章由主任负责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过半数委员签名同意方可使用。
(四)业主委员会在成立后或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
(五)业主委员会在任届期满后,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代管。
(六)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由委员会专人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违反《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章 公共收益金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公共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了规范公共收益依法合理使用,更好的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研究,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1:西延澜山小区公共收益金,属于全体业主,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或改作他用;
2:业主对公共收益金有知情权、受益权和监督权;
3:小区公共收益金纳入业委会账户;
4: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收支状况;
(二)责任制度
1:公共收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业委会主任负责制;
2: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制度;
3: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业主大会讨论制度;
(三)小区公共收益范围界定
1:小区内机动车辆停车收入;
2:小区内商业经营收入;
3:小区电梯内广告收入;
4:小区内所有通信网络收入;
5: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违约金及各类赔偿等收入;
6:小区内托儿所、地下室等出租收入;
(四)公共收益管理使用
1: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示;
2:小区业委会每季度与物业公司核对财务账目;
3:小区业委会每季度向业主公示收支财务账目;
(五)公共收益金分项账目管理和支出
1:用于补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小区房屋、各种设备、更新改造,道路维修。占收入的60%;
2:重大活动,公益活动,社会活动,小区增设体育,文化设施,业委会,家委会办公费用(设备、交通、通信、对外联络),业委会、家委会、楼长以及聘用管理人员的补贴占40%;
3:业主拒交物业费或有关费用,不得享有小区公共收益金的分配;
(六)公共收益金使用权限
1:使用公共收益金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业委会副主任审批;
2:使用公共收益金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由业委会主任审批;
3:使用公共收益金1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由业委会集体研究并审批。
4:使用公共收益金、大修基金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 由业主委员会研究并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审议批准,报主管上级部门备案;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标准
1:业委会主任每月津贴800元;
2:业委会副主任每月津贴700元;
3:业委会其他成员每月津贴6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修订内容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委员会大会补充。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西延澜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章)
2023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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