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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纠缠:业委会和物管,还有哪些不能说的秘密?
2020-06-042289

骏逸天下小区业委会部分成员辞职一事,经由重庆房市刊出后,引发诸多舆论。大家集中反映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层,如果不能以小区业主利益为最高考量,收入支出账目不明晰,难以获得小区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小区管理也很难走上正轨。那么,业委会和物管之间,还有哪些不能说的秘密?

小区业委会主任“跑路”引声浪

2020年5月12日,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贴出公示,文中指出已收到骏逸天下小区业委会提交的关于三名业委会成员辞职的报告,街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据了解,骏逸天下业委会第三届业委会主任余晓燕是在2020年5月9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其业主委员会职务和业主俱乐部职务自行终止。骏逸天下业委会向小区业主也张贴出公告。

(小区亟待维护)

这一消息经由重庆房市调查刊出后,引发业主声浪。他们纷纷留言发表自己的观点:

网友王哥哥说:骏逸天下业委会从第二届开始,将各种应该公开的资料、财务隐藏隐瞒。曾经有业主把业委会告上法庭,业委会用业主的钱打官司对付业主,最后业委会败诉,但业主依然没有看到应该看到的资料。

小区住户“莲”说:骏逸天下曾经是多么的漂亮,而现在整个小区看起还不如别人的安置房,好可悲。

另一位住户“玉夕又米”则表示:业主的事情应该来业主自己来办,一个都不住在小区的人当业委会主任,真是笑话。

骏逸天下业委会交接存质疑

2020年6月1日,是已辞职的余晓燕和业主代表约定交接业委会资料的时间。这一时间,已经超过物管条例有关业委会人员离职10日完成交接的大限。

当天,余晓燕本人并未到场,而是委托他人到场开箱交接。

社区派了四名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则有6名参与了资料的现场交接。

据参与资料交接的业主说,他们看到了部分资料,比如业主的花名册,会议纪要。至于大家关心的账目问题,被委托人报数业委会结余的资金约122万。

业主代表当场提出几点质疑,一是被委托人的资格,作为余晓燕指派的交接人,出具的委托书格式不对。

二是会议纪要,第三届业委会共计5名成员,但是在大的款项支出开会决议时,只有四个成员签字,另外一个业委会成员长期“被遗忘”、“被遗漏”。

三是业委会款项收支,应该有明细的应该款,已收款,支出明细需要合同以及协议。他们需要时间到相关银行打流水佐证,支出不能“白条“了事。

小区居民称一直“被代表”

在6月1日的交接过程中,小区居民第一次看到完整的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

其中有一份关于解决骏逸天下小区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引起大家注意,小区居民发现,其实自己从第二届业委会开始,就一直“被代表“,“被同意”。

问题焦点在小区架空层下的车位问题。在这份补充协议中,架空层产权属小区业主共有,但地产集团已当作停车位出售。当时的处理意见为,在扣除办理产权各种成本后,地产集团向业委会补偿90万元,其中20万作为业委会对超占办公用房、物业用房、会所装修、诊所改造的一次性补偿。另70万元分两次用现金支付给业委会,2012年和2013年各支付35万元。

另外引起争议的协议内容则是,在第四条(第4条),地产集团和物业公司履行了上述历史遗留问题的承诺后,业委会要做好小区业主的沟通、解聘工作,无论业委会的换届或人员变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同一问题向地产集团和物业公司提出异议。

作为业主代表签字的,是骏逸天下第二届业委会主任先开政。

看到这一补充协议,小区居民“不依教“。业主”行走的多袋裤“称:好牛逼,大笔一挥,业主的公摊就送人了,还不能反悔。可惜,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

这名住户拿出《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公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小区规范化管理亟待职能部门介入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中来,是全体业主的传声筒和事务代理人。如果一个美丽的小区,被不负责任的人搞得乌烟瘴气,拍屁股走人,全体业主为此而买单。正义何在?公理何在?

骏逸天下业委会“拆伙”,只是撕开了物管公司和业委会“利益”纠缠的冰山一角。在重庆房市的调查了解中,诸多小区成立业委会组织后,对物管公司的“监管”仍然存在缺位问题,比如有的小区业委会和物管“勾结”,蚕食业主公区收益,十几个月的公区收益,物管都不交。有的选上业委会成员后不作为,无视广大业主利益,甚至配合物管侵占业主权益,导致小区环境破败管理混乱,消防和安防设施长期瘫痪,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另外在账目方面,随随便便走紧急流程动用大修基金,小区居民的大修基金成为某些利欲熏心人的提款机。

诚然,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两个独立主体,有所交流或纠纷时,作为当事一方,就有其自身视角、立场和局限。加之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管,所以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无法得力监管物业,有时自身还要面对业主间的各种矛盾。

熟读《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的殷先生告诉重庆房市记者,业委会“无法真正到业主中去”已成积弊,这其中需要社区和街道的强力介入,方能解决问题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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