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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先天不足后天失调”需合力扶持
2019-11-142961

据《南国今报》报道,在柳州,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履职难,成了许多小区业主的烦心事。该报日前推出“聚焦小区业委会之困”系列报道,探究柳州部分小区业委会尴尬处境的症结所在。

小区成立业委会是《物业管理条例》赋予全体业主的权利,其目的是平衡业主与和物业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业主权益。然而,业委会的成立和运行却长期处于尴尬境地,面临种种困难和阻力,这种处境不仅在柳州存在,可以说是在很多城市都普遍存在的现象。

从我们身边的情况和系列报道中可以看到,业委会成立难、管理难、发展难,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究其本质,其核心矛盾在于业主、物业和政府部门等相关各方利益诉求难以达成一致。这些困难和阻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一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愿放弃“到嘴的肥肉”,为了继续谋取不合理利益,对业委会的成立百般阻挠;其二是由于情况复杂、矛盾激烈,某些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不愿“蹚浑水”,做甩手掌柜;其三是有的业委会本身组织松散,运行不规范,得不到广大业主信任。而许多业主权利意识淡薄,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造成业委会运行难以为继。

社会治理是一个逐步成长过程,作为基层社区自治的初步实践,业委会必然要经历“成长之痛”,尽管其“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但只要得到来自各方面的支持和呵护,小区业委会就可以不断成长、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将业委会纳入了法治范畴,也强化了政府在业主大会筹备中的职责和积极作用。街道办或镇政府的行政性干预和积极作为,应当视为一种法定义务,责无旁贷。

要破解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履职难的困境,离不开基层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组织,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应从群众利益出发,依法对业委会成立加强指导和协助,重视对业委会工作的相关资源支持。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唤醒业主的权利意识,同时为业主积极参与公共管理创造更多条件。

业委会成立事关安居和宜居,事关社会环境的安定与和谐。基层政府及其他相关方面应当依法为业委会助力,甘做“清道夫”“店小二”,合力扶持小区业委会的成长,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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