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半山豪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2025-07-267
芦溪县半山豪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管理目标】
本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安全、绿色、智慧"管理模式,倡导使用智能技术提升服务品质,共同创建文明和谐居住环境。
第三条【效力范围】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物业权属发生变更时,新权利人自动承继本规约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条【区域概况】
1. 名称:芦溪县半山豪园小区(住宅√/商业√/办公□/其他□)
2. 位置:芦溪古城山公园北侧
3. 四至范围:
- 东:凯景武功山酒店
- 西:芦溪县人民法院
- 南:美芦水郡及古城山公园
- 北:芦南公路(不含古城佳苑)
4. 配套用房:
- 物业服务用房:______㎡(___幢___单元___室)
- 业主委员会用房:______㎡(___幢___单元___室)
第五条【共有部分】
下列物业属于业主共有:
1. 道路(非市政道路)、绿地(非市政绿地)、公共照明等公共设施;
2. 建筑物基础、承重结构、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
第六条【共有收益】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业主大会决议,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每季度公示收支明细,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三章 物业使用规范
第七条【用途限制】
1. 禁止擅自将住宅改为餐饮、娱乐、仓储等经营性场所;
2. 住宅改商用须经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民法典》第279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损坏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城乡规划法》第64条);
2. 占用消防通道、飞线充电(《消防法》第60条);
3. 产生超标噪音(昼间≤55dB,夜间≤45dB,GB3096-2008);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约的行为。
第九条【装饰装修】
1. 装修前须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2. 施工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8:00,节假日禁止噪音施工;
3. 装修保证金标准:2000元/户,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条 【宠物管理】
1. 禁止饲养《芦溪县禁养犬名录》规定的犬种;
2. 携犬外出须束1.5米以内牵引绳,即时清理排泄物;
3. 犬吠扰民经三次投诉仍不改正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共有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构成】
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1.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2. 专项维修资金;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
1. 单次支出超过 万元的,须经业主大会表决;
2. 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参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提出申请
- 公示3日无异议后实施
- 事后15日内补充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欠费处理】
欠缴费用超3个月的,可在公告栏公示房号及欠费金额,但不得公开业主个人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权限】
1. 对违规行为可采取劝阻、记录、拍照取证等措施;
2. 不得擅自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纠纷解决】
发生争议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1. 协商调解;
2. 申请芦溪镇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生效程序】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业主表决通过,公示15日后生效。
第十七条【解释权】
业主委员会负责本规约的解释,解释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芦溪半山豪园小区业主大会(免章)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