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服务行业飞速发展的过程凸显了许多现行《物业管理条例》无法妥善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建议尽快修改,并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行难
《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8月26日第一次修订后,至今已实施11年多。黎霞表示,在物业管理迅速发展的同时,条例的缺陷也逐渐显现,比如,未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明确法律定位,缺乏对业主委员会内部激励机制的规定,以及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导致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对物业公司满意度低,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行难,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恶性对抗等矛盾纠纷问题普遍且突出,严重制约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阻碍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构建。
此外,黎霞表示,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规定不合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产生业主委员会需经过从提出申请到备案的一系列程序,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但实践中,大量业主对物业管理法规缺乏了解,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识,缺乏牵头人和倡导者,从而导致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难以启动。”她介绍说,即使启动了成立程序,业主仍是筹备组的主要筹备人员和主要筹备力量,需以极强的主动性和行动力去推动筹备事宜。
但由于专业性及组织性不足,政府部门未积极履行指导职责,业主获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不足,筹备资金紧缺等多种原因,往往难以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程,甚至不了了之。另外,筹备组成员由多方成员组成,如其中一方恶意不参与,筹备组难以成立,而现实中建设单位基于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利益关系,往往恶意阻挠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筹备之路受到重重阻碍。
建议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黎霞提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旦选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无论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如何,因缺乏有效的组织及维权成本过高,业主们往往难以维权。
另外,目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存在多个监督部门,包括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民委员会。多个监管部门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出现职责不清或不作为的情况,从而导致业主委员会的履职、表决、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难以得到有效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可持续运转难以保障。
她指出,监管内容及方式的不明确也使得业主委员会容易出现随意决策,被个别存有私心的成员通过业委会谋私利,以及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串通损害业主权益,导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缺乏信任,业主委员会难以规范有序运作。
黎霞建议,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属物业服务提供者,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督职能,包括制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及规范;对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予以监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她还强调,应在业主委员会之外设立业主理事会,对业委会进行监督,并明确理事会的监督范围、表决方式;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及方式;特别是增加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的规定,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方式,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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