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蓝天台湾城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条 为加强碧海蓝天台湾城小区的物业服务,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立全体业主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社区;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特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三条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与本规约相悖的,以本规约为准。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四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碧海蓝天台湾城小区 ;
(二)物业服务区域:本物业规划红线内为物业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
(三)物业类型: 高层电梯房住宅、商业门店 物业;
(四)座落位置: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208号;
(五)建筑占地面积:86991.7平方米;
(六)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通知第十六条约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期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指导召开业主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依法按照小区已交付面积 180718.22平方米、1823户进行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人数,按照每200户产生一名业委会委员,本次选举共9名业委会成员。后面继续交付面积和户数增补委员规则同上。
(七)总户数:1823户。
第五条 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
(二)共用部位,即房屋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三)共用的设施设备,即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路灯、沟渠、池、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四)建设单位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的依法归全体业主的物业;
(五)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第六条 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公司用房位于 幢 室,面积 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位于 ,面积 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依法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无偿专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第七条 根据《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约定的业主公摊与不分摊公摊均为全体业主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自有产权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的所有权,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共有或专有部分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饲养动物宠物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管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三)以规劝、批评、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收缴物业服务等费用;
(五)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助物业企业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
(六)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物业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经营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出租物业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侵害非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不得以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等费用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出让物业时,应和物业受让人一同与物业企业办理物业相关手续,并交纳出让之前全部的物业服务费用。
公共性物业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亦不包括除电梯综合运行费、二次供水费和消防系统维修保养费以外的其他专项费。
第十二条 业主出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规约内容、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出让或租赁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出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否则业主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业主本人、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承担物业受让人或承租人在使用该物业过程中的全部连带责任。
业主出让物业时应交纳所欠的全部物业有关费用,并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是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提供公共性服务,不承担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费用和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的同意,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保障资金”。
第十六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禁止损坏房屋承重或主体结构,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挖掘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房屋设计使用的性质和用途;
(二) 禁止改变原规划并已建成的卫生间、厨房位置,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屋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禁止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 、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禁止擅自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禁止堆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的物业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制造光污染等;
(六)装修期间应有效控制有噪音、粉尘和刺激气味向外散发,包括采取关门关窗施工作业方式等;午间(12:00时至14:30时)和夜间(19:00时至8:00时)禁止一切装修施工;节假日只能无噪音装修。
(七)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消防场地;
(八)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或者在共用场地或绿地擅自种植农作物;在小区物业红线范围外种植农作物的,必须征得社区(村委会)或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禁止使用人畜粪尿作肥料,必须使用熟肥或复合肥、氮、磷、钾等肥料;
(九)禁止高空抛物,禁止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焚烧垃圾;
(十)禁止违规饲养动物和家禽家畜,影响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和业主正常生活;在小区物业红线范围饲养家禽家畜的,不得对小区造成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一)禁止在公共地方包括单元门内、通道、楼道中等地方堆放任何私人物品、杂物、废物;
(十二) 禁止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十三) 禁止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的约定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不得越线越位停车,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库)的车位内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的车位内;
(二)不得在小区内包括私家停车位上维修保养或清洗车辆,防止车辆滴、漏油,以免造成公共场地污染及产生火灾隐患;
(三)车辆进入小区,严禁鸣喇叭,地面限速15公里/小时,弯道限速10公里/小时,车辆停止后应及时关闭发动机;
(四)严禁在小区内学车试车;
(五)严禁装载危化品进入小区;
(六)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或发生警报噪音时应迅速解除;
(七)除医疗救护、公安刑侦、消防、工程抢险等特殊车辆进入小区执行勤务或施救(作业)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内的交通管理规则;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约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应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暂住,应按政府规定向物业或社区(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四)维护小区和谐,邻里和睦,不参与打架斗殴,发现打架斗殴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及时报警及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有义务保留证据、证明材料并向警方提供;
(五)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或报“119、110”火警;
(六)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七)管理好电炉具、电取暖器、燃气用具等,使用电炉具、电取暖器、燃气用具时请勿外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合理使用电梯的约定
(一)安全合理使用电梯,运送货物应平衡放置在电梯轿厢内,禁止超员,禁止运送超重、超宽、超高物品;
(二)禁止在电梯内抛洒垃圾废物、吸烟、用火、打闹嬉戏;
(三)儿童及残障人员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乘坐电梯;
(四)电梯故障时需按紧急呼叫按钮,或拨打电梯维修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电话,等待救援,禁止拍打轿厢或敲击轿厢内的设施设备,禁止在不懂电梯救援规程前提下强行撬门逃生,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合理使用水电的约定
(一)发现公共区域路灯、楼道照明损坏或不亮,共用绿化用水等跑冒滴漏,可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维修;
(二)专有产权内要注意安全用电,使用加热电器产品等不得离人;节约用电,及时拔下充电器等,人走灯灭;电热水器线路需独立专线,且需独立安装带漏电保护的断路器;电冰箱等需24小时不间断供电的电器设备需独立专线,且需安装带漏电保护的断路器;
(三)发现停水应及时关闭水龙头,防止恢复供水后跑水造成财产损失;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
(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不要倒入下水管;卫生间地面积水应及时清理;
(五)使用燃气、电磁炉、微波炉炊具等不得离人,经常检查燃气管道及电炊具线路情况,定期检查更换燃气软管,发现漏气立即报燃气公司抢修,线路老化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宠物须符合饲养条件,办理饲养手续,并做好防疫;
(二)宠物在公共地方走动,必须有绳索牵带,以防伤及他人;
(三)宠物在公共地方产生的粪便,其主人应立即清理;
(四)宠物发出叫声等影响他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预以消除;
(五)宠物应随时保持身体干净,不应散发异味、滋生寄生虫等影响他人;
(六)禁止在小区或自家产权范围内饲养家禽;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的规则
(一)新房三年之后首次进行全屋装修的,所有相关费用将按现行标准向后每延顺一年单价上调10%执行,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二)全屋装修三年以后至五年以内,对房屋局部进行改造性装修的,厨房或卫生间或客厅每间按全屋装修费用的35%计收,其他房间或阳台(包括入户花园[进户门内阳台])每间或每处按全层装修费用的25%计收;
五年后进行局部改造性装修的,按此标准每年增加10%计收。
(三)业主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办理装修手续,交纳相关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遵守装饰装修协议中的管理规定、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协议中约定的禁止行为。
1、不得改变窗框材质、颜色和窗户玻璃的颜色,必须使用钢化玻璃,并保证外观的整齐统一;
2、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空调外机位置的,必须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凝结水的处理;
3、应在指定公共场地临时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投放装修垃圾,禁止擅自占用物业公共、共用部位或场地加工装修材料、搅拌水泥砂浆等;
4、不得改变原设计房间、厨房、卫生间等的结构和功能;
5、禁止擅自改动上下水管道、供电、通讯、网络、弱电智能线路、燃气等公共管网线管道;
6、禁止使用2公斤以上的磅锤施工,因先用电锤、震动器等工具对拆改建筑墙体等进行钻孔、松动,再用2公斤以下磅锤进行拆除施工,否则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或管理责任,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7、卫生间需做二次防水以及二次排水,地漏口处应全部低于卫生间最低地面3.5±1.5毫米;窗户边框内侧、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窗框厚度三分之二以内的临时固定窗户用的发泡材料需要清除,重新用高标号的水泥砂浆、或防水材料进行填充,可提高防水等级;
8、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公共、共用部位,公共、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户外安装太阳能装置、封闭阳台等禁止行为,以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为准。
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但无法通知到相关业主或相关业主拒不配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包括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派出所等的监督、见证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事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共用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或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共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法定程序投票或签名同意后方可使用。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直接严重影响安全使用、生活居住,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动用维修资金的紧急申请,可提出的紧急申请项目包括: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且达到申请维修资金金额标准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排污管网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且达到申请维修资金金额标准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且达到申请维修资金金额标准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发生渗漏水,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五)外墙脱落、剥落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六)房屋发生严重沉降、倾斜、开裂,严重危及房屋安全;
(七)发生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如需申请维修资金维修单元门、共用排水立管等共用设施维修时,需得到超过三分之二的共用业主的签名同意。
物业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或政府规定的标准续筹。
第五章 物业保障资金
第三十条 建立物业保障资金制度,明确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物业各项维修、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物业保障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一条 物业保障资金的筹集
物业保障资金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详细约定单价,但不得超过物业企业收取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单价的10%,公共收益20%用于物业保障资金,20%归于公共维修基金,剩余60%为全休业主所有,归业主共有公共收益通过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才能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物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批
(一)物业保障资金账目由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监管,授权物业企业代管;
(二)物业保障资金经物业企业书面报告申请,业委会审核后,由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批准拨付;
(三)物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1、非物业企业义务和责任范围内的维修、改造及服务事项等;
2、申请公共维修资金时间周期长,贻误维修及服务,造成业主得不到应有服务保障或安全;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直接严重影响安全使用、生活居住的,可按公共维修资金紧急申请程序一样,启动物业保障资金的紧急申请。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1年内无业主大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在内的属本小区业主专有的一切权利资格,但需承担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亦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要求责任业主做出赔偿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2年内无业主大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在内的属本小区业主专有的一切权利资格,但需承担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亦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要求责任业主做出赔偿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2年内有过连续欠费3个月或累计欠费6个月及以上,未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的,除支付欠费外,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权益人可要求欠费业主另行支付所欠费用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亦可采取书面催缴、电话催缴、当面催缴或采取其他措施,逾期仍未支付,5年内无业主大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在内的属本小区业主专有的一切权利资格,但需承担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亦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要求责任业主做出赔偿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能履行保修责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应当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占用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保障资金”占为已有的,被侵权方可当向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发生应急事件的处置规则
第三十九条 突发火灾的处置规则
当发生火警,不论程度大小,必须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镇定,不可惊慌失措;
(二)敲火警钟按钮,发出火警的警告;
(三)立即报告物业公司,同时报火警119,清楚地说明发生火警的地点;
(四)不要搭乘电梯,必须从消防楼梯间逃离;
(五)在确保自身安全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利用就近的灭火设备,尽快将火扑灭;
(六)切勿用水或泡沫灭器扑灭因漏电引致的火灾;
(七)关闭家中所有对外的门窗,并关掉一切电器用具开关,关闭燃气阀门;
(八)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楼梯间向下逃离火灾现场,或向上逃到避难层或屋面等待救援;
(九)如火势蔓延,不能自主逃离,立即躲到卫生间内的窗口附近或本层的消防逃生平台等待救援。
第四十条 突发疾病或意外伤的处置规则
当发生突发心脑血管等疾病或意外身体受伤,必须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刻报告物业公司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安排前往医院;
(二)告知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年龄、性别、身高、体重、血型、体质状况、患病史、药物过敏史、现服用药物等;
(三)有条件的提供吸氧或上呼吸机;
(四)骨外伤应固定受伤部位,不能受力;
(五)出血性外伤应立即包扎伤口,避免失血;
(六)外伤较轻可以自行去医院的,最好有家属陪同。
第四十一条 突发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处置规则。
(一)外出必须穿戴口罩,必要时可穿戴一次性塑料薄膜手套;
(二)尽量不要去疫情严重的地方;
(三)不与他人共乘电梯,接触外界任何物体如单元门、电梯招梯面板、选层按扭等,尽量戴一次性手套或用纸巾隔离,接触外界的手不要触碰眼、口、鼻;
(四)尽量少去农贸市场、商场、酒店、会所、KTV、交通客运站、机场、港口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商场购物、路上、公共场所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
(五)尽量不要参加或邀请聚会、聚餐活动,尽量不要外出走亲访友,特别是不要去从疫情等级高的地区回家的亲友熟人朋友家做客;
(六)自己所处的家庭、工作场所或办公室等,非必要谢绝外人进入;
(七)准备专用小喷雾瓶(或用啫喱水瓶替代)装医用酒精,电脑使用前对键盘、鼠标进行消毒处理;
(八)回家第一时间洗手、消毒,手未消毒清洗前不要触碰眼、口、鼻,鞋子清洗鞋底,并放阳台晾晒,外套脱下挂阳台,或放洗衣机清洗;
(九)家里多开窗通风透气,每日三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定期对室内消毒,定时对下水管用水冲洗并消毒;
(十)在家也尽量用公筷挟菜吃饭;
(十一)发现任何咽喉疼痛、胸闷、无力、发热等不适症状立即就医,主动隔离并告知有接触的所有亲友提前保持隔离;
(十二)在此期间亲友从疫区回来的,请及时向政府社区工作人员报告,未证实是否感染病毒前,务必在家主动隔离不要外出,家人每天测量二次体温;
(十三)常用的医用酒精、巴氏(84)消毒液、洁厕灵等禁止混合使用,禁止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使用多种消毒液,注意防止消毒液进入眼睛、吸入肺部和刺激皮肤,注意腐蚀衣物,室内使用做到通风透气,没有专业消毒知识不要乱用其他消毒液或消毒药品;
(十四)政府有应急响应管控措施的,必须遵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自然气象地质灾害发生时的紧急处置规则
(一)出现台风、暴雨、雷电的灾害气象警报时,需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得到黄色以上等级(橙色和红色)台风、暴雨或雷电预警等级的气象预报信息时,关好门窗,尽量不要外出,应停留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险;
2、将户外的衣物、花盆等及时收回至家中,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地势低洼地段,应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机动车驶离至地面;
4、当自己已处在危险环境中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发生黄色以上等级(橙色和红色)高温、寒潮的预警等级的气象预报信息时,需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得到黄色以上等级(橙色和红色)高温、寒潮的预警等级的气象预报信息时,
注意防暑、防冻伤,尽量不要外出,或做户外运动,小心雪地滑倒造成身体受伤;
2、家中使用空调、采暖时,冬天保持在18度左右,夏天保持在26度左右,同时保持必要的室内通风;
3、特别保护好家中老人、儿童和体质弱的家庭成员,在防暑、防寒做更细致的照顾和必要的防护;
4、发生中暑或冻伤时应立即前往医院救治;
(三)发生地震的地质灾害时,需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保护好头部,千万不要顾惜家中的财产,迅速逃出大楼到地面空旷的地方等待救援;
2、如果地震已经发生且不能逃离时,立即躲到桌子、床等有一定结构强度和空间的家具下方,或紧贴墙角壁趴下;
3、如果你有时间准备,可以尽快把手机、手电带在身上,也可以拿上饮用水、被子,最好能拿上坚硬的物品如刀具、家庭常用的水电工具等,为求救和自救做好准备;
有任何需要协助或帮助的业主可以联系原山花院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或拨打24小时原山花院小区物业公司服务电话,或联系业主委员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已交付不动产权登记的业主计算业主大会总参加人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本规约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项以及房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约所称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二次供水、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防雷系统、应急发电机、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机动车道闸管理设备、单元门锁门禁、出入口大门门禁、围墙围栏、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规约所称的物业不分摊公摊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相关规定,范指法律法规中规定全体业主共有但不计入公摊区域也适应共同管理原则。
第四十五条 业主变更、出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
第四十六条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每户各执壹份,正本由业主委员会存档。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届业主大会成立于 年 月 日。
碧海蓝天台湾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2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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