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后,就可以聘任物业公司或采取其他形式开展服务管理。以住宅小区为例,从实践看,目前大多是聘请物业公司来当管家。物业公司毕竟是专业公司,而业委会基本上是业主兼职做义务为主,所以在精力、财力、信息上是极不对称的。为此,据笔者了解,目前,上海、浙江等地为解决实际问题,推出了业委会设立专职执行秘书的做法。有的从居委会工作人员中指派,有的从社会上或业主中聘任。前者因财政有补贴,无需业委会承担经费,后者业委会就要承担相应开支,其报酬一般以不低于上年度该区域职工平均工资为限。
设立专职执行秘书的优势在于,可以较好的解决了业委会精力不到位的矛盾,如果是居委会委派的形式,还能解决财力问题和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有“干政嫌疑”。主要出现在居委会指派的地方,业委会毕竟是业主经过民主选举出来的特殊自治组织,按照物业法规规定,居委会只能依法指导监督业委会工作,如果派员进入业委会,似乎产生了对业委会的不信任感;二是有“头小脚大”的畸形状。业委会是最高执行机构,平常的所有决策来源于各方信息和调研,如果业委会主任和成员平时精力不到位,信息不灵,仅靠一个专职执行秘书提供的信息做决策,长此以往,难免“头小脚大”之嫌,也就是说配角实力强于主角,这部戏也不会是好戏吧!三是容易造成“主角逍遥”的感觉。业委会成员本来就是兼职做义务的,大部分对担任此职积极性不高。有了专职人员后,就不可避免地加大了消极性和依赖感,也容易产生责任担当和责任推脱的问题。
长期以来,住宅小区基本上是依靠聘请物业公司来服务的,但从实践看,业主大会形同虚设,业委会的监督缺乏精力和实力,业主和物业人的矛盾接连不断。我们以前曾经做过讨论,物业公司服务的内容涉及到五大领域,很难做到每个领域都是专业,为此,较多的物业公司采取分包的形式聘请专业公司,这样不可避免的增加了管理成本,加大了业主的负担。业主往往感到付出费用与得到的服务不对称;物业公司由于成本增加,也有苦难言。这两方面的不对称是导致纠纷和矛盾增多的直接原因。
为了破解矛盾焦点,各地一直在探索新的做法,笔者认为可以尝试聘请专职物业管理人员的办法解决。具体说来可以这样:(一)由业委会采用合理报酬的形式公开聘请物业管理专职人员。按照住宅小区五大专业的要求,可以聘请专职人员1—2名,实行一年一聘的考核制度,专职人员直接接受业委会的管理和监督,收取的物业费由业委会统一管理和支配。(二)根据住宅小区的专项需要可直接聘用对应专业公司前来服务。这样既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费用,又可以及时选择较好的专业公司服务。(三)业委会现有的架构,相对来说,对聘用的1—2名专职人员,在选用或解聘上,便于驾驭,不至于造成有些地方业委会解聘不了物业公司,也有的即使解聘了还赖着不走的状况。总之,管理科学和合理些,矛盾就会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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