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需要20%业主联名,有些需要5%的业主联名,有些需要5名以上业主联名。都说这是地方物业条例规定,那么这个规定合理不。
1.
《民法典》第278条的核心规定
该条款仅明确业主大会表决阶段的程序要求:
o 需由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 + 业主人数占比1/2以上 参与表决;
o
表决结果需获得参与业主中 双过半(面积+人数)同意
但未对筹备启动阶段设定签名比例门槛。
2. 地方条例的合法性边界
o 地方性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可细化操作程序,但增设的前置条件(如5%签名)不得实质性限制业主权利。
o 若地方规定导致业主大会“启动难”(如强制要求高比例签名),可能违背《民法典》便利业主自治的立法初衷。
地方增设门槛缺乏上位法支持,可能架空业主权利
案例佐证:
广东佛山业主信访后,省住建厅明确:交付率≥50%的小区,单个业主即可申请启动筹备,无需20%签名。该答复直接否定了地方自行增设比例的行为。
其实《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3条规定得非常明确:需要20%业主签名的是指那种交付率还没达到50%的小区。可是有的基层部门却歪曲法规,故意不分情形,把门槛提高,糊弄业主,目的就是阻止业委会这个自治组织的成立,毕竟20%业主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资料是非常难的。
看看你们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是否也是如此的表述,基层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