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知识> 法律讲堂丨小区消防设施瘫痪 业委会及物业共同担责——2017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案例二
法律讲堂丨小区消防设施瘫痪 业委会及物业共同担责——2017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案例二
2018-11-294284

【案情】

      2014年5月,某小区业委会以小区内消防设施无人管理维护为由,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诉至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对小区内的消防系统设施进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系统能够有效运行。审理过程中,业委会针对小区内消防设施设备故障的现状及损坏原因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的现状是防排烟系统、消防水系统、防火卷帘门与防火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存在破损、失效、缺失、部分设备基本无法使用等故障,原因是承担消防设备日常维护工作的部门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对小区内消防设施设备履行了合格交付和保修义务,同时开发商也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相对方,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鉴定报告认定小区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根源在于物业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所致,但业委会对超出日常维保范围的故障事项,未能及时有效提供解决方案,未能避免损失扩大,对消防设施设备的逐步老化、损坏、失效亦负有过错。最终法院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承担维修责任,同时酌定物业承担维修费用的70%,其余30%应由业委会负担。

【法官释法】

      《消防法》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用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物业管理是一种和现代化房产开发方式相配套的综合管理。确保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工作,而消防安全管理在生命财产安全管理中所占的地位和分量又是重中之重。在此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小区内消防设施的维保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切实为小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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