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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欧洲阳光城业主买了车位不能停车 律师:业主有权依法维权
2018-06-063574

交钱买了车位物业却不让停车。6月4日,居住在兰州欧洲阳光城的马先生向本报反映了自己的难心事。

  业主:买了车位不让停

  2012年3月,马先生买了欧洲阳光城一期的房子并且花了18.8万买下了地库的一个车位。由于房屋装修,一年多后马先生才入住,但让他想不到的是之前买的车位却不能停放自己的车。经了解是天星物业的一名副经理把一个车位同时卖给了多位住户,并携部分业主购车位款逃离单位。天星物业以钱款未到公司账户为由不让购买了车位的业主停车。“事发后已经报警了,并且这件事有相关的司法部门正在处理。但是对于业主而言我们交钱购买了车位,也有财务出具的正规票据,副经理携款逃离是他们单位内部的问题,损失不能让业主来承担。”马先生说,“有类似情况的住户有十多户,大家买了车位却不能停。一直以来天星物业都以钱款未到公司账户为由不让停车,这样的做法很不合理。”采访中,业主们希望物业能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物业:正在协商解决

  6月5日,欧洲阳光城天星物业的张经理表示,“我们公司有专人解决这个问题,我也是其中一位,现在这笔钱没有追回并且兰州市公安局对这个案件还没有定性,而且还牵扯一个车位多卖的情况。目前还在和住户协商解决此事,在解决的过程中我们没办法让其中的任何一位住户入库停车。目前,情况比较复杂,还要调查清楚才能解决。对于这些买了车位的业主他们的车已长期免费停在地上车位。对于何时能解决,现在还无法确定。”

  律师:业主可依法维权

  就此事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陈胜律师认为:据住户提供的车位买卖协议及物业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可证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已经达成车位买卖协议且业主已经缴纳车位出售费用,并且物业公司出具收据该买卖行为已经成立。至于物业公司副经理将该款项是否交予物业公司系物业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业主无关。因此,物业公司以公司副经理未将车位出售费用交付物业公司为由阻止业主停放车辆理由不成立,业主有权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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