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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擅签合同 面临追责
2017-06-151661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擅自对外签订安装门禁系统的合同。工程临近收尾,却遭业主强烈反对,工程被迫停工,近30万元尾款收不回来。昨日,武汉天创科技视友公司负责人袁女士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请求帮助。        

    袁女士说,近期,看见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进驻南湖小区,为业委会提供法律服务,太有必要了。她介绍自己遇到的稀奇事。

    去年下半年,武昌城市公园小区业委会进行门禁系统招投标,公司中标。12月,该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非可视对讲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的合同,工程价款为40余万元。合同规定,公司为小区安装一套安保设施,今年4月30日之前安装调试好开始使用。签合同时并支付工程款的1/3。

    签完合同,收到预付款,该公司采购全套设备进入小区施工,今年4月初,工程已完成90%。此时,却有业主指出,此工程未召开业主大会,许多业主对该合同不知情,因此不同意安装此套设备。

    随后,业委会2名成员辞职,因成员不够法定人数,业委会被迫解散。今年6月,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小区专门就合同事宜召开业主大会,请全体业主投票,结果是40%业主反对,60%业主弃权。这就意味着合同被业主大会彻底否了。

    袁女士坦言:“这是首次跟业委会直接签合同,没想到就出这样的事,当时也没留意小区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同意此事。”

    “一直到签合同时,也没任何业主通过任何形式提出异议。”昨日,武昌城市公园小区前业委会主任老吴解释,签合同时,只在小区内张贴告示征求业主意见。因考虑到小区业主集中起来较难,就简化了程序,所以未召开业主大会征求意见。

    公益律师、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正霞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委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授权。如未经同意授权的,可被追认无效合同。但本案中,该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的90%工程,还是得照价付款。至于业委会擅自对外签合同的责任,应由全体业主内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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