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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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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聘任执行秘书 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热心公益事业;

()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已不是业主;

()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辞职被接受的;

()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 (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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