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宝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兰宝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对兰宝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适用于小区内的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全体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相互协助、和睦相处,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氛围 。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业主权利
1. 依法享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提议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对小区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5. 依法使用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取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分配权。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义务
1. 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小区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2.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应分摊费用。
3.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建筑结构和外貌,不得违法搭建、改建、扩建。
4. 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制造噪音、异味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区域。
5. 爱护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挪用或侵占。
6. 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秩序。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条 物业使用规定
1. 装修管理
- 业主进行房屋装修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提交装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方案应符合房屋安全管理和小区整体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外立面等。
- 装修施工时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工作日的 8:00 - 12:00,14:00 - 18:00,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不得进行产生噪音、振动的装修作业,避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
- 装修产生的垃圾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在公共区域。装修结束后,经物业服务企业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予以退还。
2. 房屋用途:业主应按照物业规划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公共区域使用
-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电梯、楼梯间、走廊、停车场等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堵塞、封闭。
- 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停放车辆或进行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禁止在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在小区内设置广告牌、招牌、横幅等。
第七条 物业维护管理
1. 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护
- 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维护工作,发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修。
-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 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护:业主负责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因业主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
第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
1. 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弃、抛洒垃圾。
2. 禁止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涂乱画、张贴小广告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3. 餐饮服务业业主应做好油烟、污水排放等处理工作,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影响周边业主正常生活。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卫生。
第九条 绿化管理
1. 小区内的绿地、树木等绿化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应共同爱护。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不得践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
2.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小区绿化用地进行种植、搭建等行为。确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3. 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定期修剪、浇水、施肥,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绿化景观良好。
第五章 安全与秩序管理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 全体业主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家的防盗、防火、防燃气泄漏等安全防范措施。外出时,关好门窗、水电、燃气阀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2. 不得在阳台、窗台等部位堆放可能坠落的物品,防止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因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确保消防安全。
4. 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或遮挡。
第十一条 秩序管理
1.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小区,应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2. 业主应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地、人行道等公共区域。车辆应按照指定的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3. 禁止在小区内从事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不得大声喧哗、聚众闹事,保持小区良好的生活秩序。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安全巡查,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及各类突发事件。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1. 业主违反本公约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违约业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对拒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严重影响小区公共秩序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约的制定与修改
本公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公约的修改需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业主同意过半数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兰宝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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