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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高都市欣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5-11-2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武侯区万高都市欣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用房坐落成都市武侯区万高都市欣城住宅小区一楼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等的关系)

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议事活动服从相关基层党组织领导,配合党组织活动,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


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协助,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 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主动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党组织报告会议事项,认真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监督,会议召开时应邀请街道办事处派人参与指导、监督,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党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天,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民委员会报告会议事项,认真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和监督,会议召开时应邀请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指导、监督,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书面报告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 30日内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资料应包含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成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筹集、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调整

(十六)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七)实施自行管理

(十八)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九)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二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具体业主人数和面积、表决程序等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有异议的,不影响效力及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纸质书面投票表决,可以采用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具体会议召开和表决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次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以下 4 种方式产生

1. 以每幢楼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2. 以每单元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3. 以每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4. 以书面授权委托代表业主不愿意委托业主代表的,可以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

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 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 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 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定期联系,主动向业主通报相关事项,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表决票的送达并被接收)

鉴于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并被接收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居住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专有部分使用人签收视为业主签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邮寄送达

、短信QQ方式告知业主接收并确认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一)(二)(三)(四)(五)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投票投票箱设置应符《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投票期间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或所选聘的第三方机构(公司)在监票人或 新南路社区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或所选聘的第三方机构(公司)在监票人或 新南路社区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或所选聘的第三方机构(公司)在监票人或 新南路社区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投票表决。

(五)以电话、短信、QQ、邮件、微信等方式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或所选聘的第三方机构(公司)在监票人或 新南路社区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六)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者在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业主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代理人实到人数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表决方式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签收和投票期间已经登录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每年十二月一日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 30 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 15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成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成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遵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15 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成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执行

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面积计入业主专有房屋投票面积包括车位、车库,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计入投票人数。业主专有部分房屋转让后,在物业服务区域仅保留车位的,不计入投票面积

第二十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与其同居住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

第二十一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自业主表决决定之日起在 6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联名申请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选聘)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人之日起 30 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失。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的有 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发生《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管理规约》第三十二条情形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 30 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正式委员 7 单数候补委员 2 名,其中业委员会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定期参加当地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70 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语言文字交往及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时参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小区内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2名(候补委员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一半)。

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正式委员相同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辞职等原因缺额,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候补成员选举得票高低排序自动递补,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人员名额用完,缺额人数仍超过委员总数 40%的,业主委员会应在 30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的补选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补足后,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补选结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的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依约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的

(二)单位业主终止其代表资格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之一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成员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成员资格

(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无故未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及考试的

(五)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区域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被通报的,或者因其他履职工作有两次(含)以上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七)存在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

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距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业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报告并组建换届小组的,经街道办事处发出换届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职责后仍未组织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法律法规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阻碍、拒绝换届的,作出的相关决议无效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责令移交有侵占公共财物、隐匿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移交前款资料,由指定单位代为保管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小组应当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3 6 方式产生

1.换届小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成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小组组织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互相推选, 根据推选得票排名情况,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3.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4.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5.由各单元分别推荐的5-7名候选人共同投票,得票从多到少1-11名为正式候选人

6.换届小组提名,业主代表投票,按排名顺序产生。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据实报销;

(二)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5000/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业委会成员工作主任、副主任 500 /月/人,成员 400 /月/人

2. 误餐和差旅及交通补贴 ,费用 100 /天/人

3. 召开业委会会议误工补贴,费用 100元/次/人

4. 通讯补助,费用 50 /月/人;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全体业主业共有部经营所得收益的 不大于60%

(二业主自愿捐赠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第三方机构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栏中公布一次,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 30 日;同时应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询台,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明细,自觉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 2025 11

3 起生效

第四十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一条(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规则保存与执行

本规则业主各执 1 份,业主委员会保存 3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各 1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万高都市欣城小区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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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小程序正式上线了,一键分享当前小区,认证房源更加快捷!业委会微信小程序1.0开通功能:业委会成立,办公系统申请。业委会成立在线认领房源,参选,投票功能;业…「详情」

重庆开州文峰街道:巧用双网格机制,创新推…

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在基层治理的实践中,网格员通过“线上+线下”双网格机制,成为推动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破解社区治理难题的重要力量。在开州区文峰…「详情」

业委会改选没有候选人!浦东首个海选业委会…

过去,业委会成员选举一般采用在候选人中等额或差额产生的方式。但最近,在北蔡镇同福第一居民区的成山汇郡苑小区,在浦东首次创新采用海选方式选出新一届业委会,并得到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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