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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富丽华府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
2025-09-1019

福建省福鼎市富丽华府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业主大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共收益定义:本制度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本小区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收入。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公共收益的产生、归集、使用、核算、公示及监督等管理活动,涉及的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方均应遵守本制 度。

(四)管理原则:公共收益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共享的原则。

二、公共收益的界定与范围

(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屋顶、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箱、停车场、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监控系统、路灯、消防设施等。

(三)公共收益具体范围:

1.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如:电梯、屋顶、外墙等部位的广告收入。


2.  停车场(库)的停车费用,地面停车费 30 元/月,地库停

车费 60 元/月。

3.  共用场地、房屋出租(如临时摊位出租、闲置房屋出租等)获得的租金收入。

4.  利用共用设施设备(如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对外经营获得的收入。

5.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赔偿收入。

6.  电车慢充充电桩及二轮车充电桩扣除电费后的收入。

7.  公共收益产生的利息收入。

8.  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收入。

三、公共收益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业主大会:

1.  审议批准本制度及公共收益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方案。

2.  决定公共收益的重大使用事项,如用于小区重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3.  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收益的管理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

1.  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执行业主大会关于公共收益管理的决议。

2.  制定公共收益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年度终了后,编制公共收益年度收支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

3.  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经营方签订关于公共收益的经营、


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比例、结算方式等。

4.  负责公共收益的归集、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收益台账。

5.  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6.  协调处理公共收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三)监事:

1.     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     监督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核算和公示等环节,检查公共收益台账及相关财务资料。

3.     对公共收益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整改建议;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有权向业主大会报告。

(四)物业管理公司:

1.     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约定,负责公共收益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具体实施,如广告位的招商、停车场的管理等。

2.     及时将公共收益足额上缴至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专用账户,并提供相关收支凭证和资料。

3.     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监事对公共收益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四、公共收益的收支管理

(一)账户设立:业主委员会应在银行设立公共收益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公共收益的归集、存储和支付。该账户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账户混用。

(二)收入管理:


1.     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经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公共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至公共收益专用账户。

2.     业主委员会应对公共收益的收缴情况进行核对和记录,确保收入全部入账。

3.     公共收益产生的利息应纳入公共收益管理,一并存入专用账户。

(三)支出管理:

1.     公共收益的支出应符合本制度及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定,主要用于:

2.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4.     改善小区公共环境和增设公共设施设备。

5.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如小区文化活动经费等)。

6.     公共收益的支出应遵循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年度收支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报业主大会审议批准。

7.     公共收益的支出审批程序:

8.     单笔支出金额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由业主委

员会主任审批,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 10000 元。

9.     单笔支出金额在 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含 10000元)的,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支出

10.  单笔支出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含 20000元)的,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经全体委员同意后方可支出。


11.  单笔支出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的,应报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12.  公共收益的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方可从专用账户支付。

(四)核算管理:

1.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制度,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人员(也可委托专业财务机构代理记账),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详细核算。

2.     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     公共收益台账应详细记录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金额、支出用途、金额、日期等信息,便于查询和监督。

五、公共收益的公示与监督

(一)公示要求:

1.     业主委员会应每季度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公告栏)及小区业主微信群、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包括收入总额、支出总额、结余金额、主要收入来源、主要支出项目等。

2.     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将公共收益年度收

支决算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15日。

3.     业主对公示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业主委员

会提出查询,业主委员会应在 7 日内予以答复。

(二)监督机制:


1.     监事应定期对公共收益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监督情况。

2.     业主大会可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3.     任何业主发现公共收益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业主委员会、监事或相关部门举报。

六、法律责任

(一)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经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上缴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补缴,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业主大会可解除与其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公共收益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公共收益的,业主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其委员资格的请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事: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公共收益管理出现违规行为的,业主大会可罢免其监事资格。

(四)相关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共收益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制度修订:本制度的修订需经业主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二)争议解决:因本制度执行发生的争议,由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生效日期:本制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自 [具体生效日期] 起施行。

(四)其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小区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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