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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天悦小区管理规约
2025-07-17 12:28:00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良 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 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 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 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天悦花园            

(二)详细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乐山路98

(三)物业类型:   高层住宅            

( 四)座落位置:南京市 建邺 区  兴隆 街道  桃园居小区。

(五) 门牌号码: 乐山  路 98  号。

(六)业主总户数:  516     

(七)总建筑面积:_127410.45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________平方米,商业面积:________平方米,办公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它类型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一)单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 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 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 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 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 电梯、共用天 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 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 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 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 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 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用房、      、      、      等。

( 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其 他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 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 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六)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 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首次筹备经费的 管理和使用;

(八)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

(九)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 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的义务:

( 一) 自觉遵守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 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 业费、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分摊费。

(三)按规定交存、使用、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 修缮义务。

(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养护和巡检工作。

( 六)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和相 关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检、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 改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 动;

(九)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分配和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确 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调整物业服务事项、物业费标准、 汽车停放费标准,确定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等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六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 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 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 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 一)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 由物 业服务企业制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 以规劝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遵守本规约等物业管理 制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九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

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

服务企业提供具体变更信息,便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的送达。

以下方式均作为表决票已有效送达:

( 一)送达至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所,并由业主本 人或授权住所内的其他人员签收回执单;

(二)按照业主预留至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 地址、通讯方式发送邮局挂号信;

( 三)按照业主预留至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通讯 方式,采取发送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各种可追溯证据的方式;

( 四)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进 行电子投票表决的,遵照平台规则及相关要求。

因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物 业管理活动中相关资料按照原预留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或投至本住宅小区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上述方式均为有 效送达方式。

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 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 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 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 部分, 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 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已领取房地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车库、车位,按 照权属证明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领取权属证明但具有销售(预 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 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上述车库、 车位只有在直接涉及其使用、管理、维护等事宜时计入表决权 数,其他情形下不计入投票权。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 不计算投票权。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妨碍其他业主 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 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 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 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 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 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相关政府部门 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宾馆等 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鸽子、 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下列规定和约定:

( 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 务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 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 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 四)禁止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 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上午  /   时至  /   时、下午  /   时至    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   /      时间内遛犬;

(六)不得在晚间 / 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 / 5/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和约定:

(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 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 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 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 相关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 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涉及对房屋非主 要承重构件进行拆改,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措施和 结构安全的,应当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 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 三) 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 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 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 四)应严格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830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18  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禁止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 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五)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 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 , 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 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 集;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 声标准后再使用。

( 六)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  告和宣传画。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  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 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  件或封闭阳台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 颜色进行施工,并注意安装牢固, 防止跌落。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 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 其他业主利益,不得在没有设置安装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楼顶面 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房屋渗漏的, 由安装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 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十)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 房的上方。

(十一)如因上述(五)、( 六)、(七)、(八)项所 涉空调室外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私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下列 规定和约定:

( 一)加强消防安全意识, 了解防火、 自救常识,爱护各 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 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二)做好自用房屋、 自用设备和场地等专有部分的消防 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三)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 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四)禁止擅自占用通风采光井、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 管井以及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五)本住宅小区  设置 (设置/不设置)集中充电设施,具体 位置在  小区地下非机动车库  ,应当使用本住宅小区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六)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住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架空层、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  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 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规约、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等定期巡查清理。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安全及管理秩序方面,应遵 守下列规定和约定:

( 一)加强 自身安全防范意识, 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 施,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 企业联系;

(二)禁止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等危险性物品;

(三)禁止擅自架设电线、 电缆等;

( 四)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五)禁止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 变房屋外貌、车位用途;


(六)禁止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七)禁止损毁树木、绿地;

(八)禁止随意排放污水、弃置杂物、露天焚烧杂物;

(九)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 刻画。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应遵守 下列规定和约定:

(一)按照《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 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的义务;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三)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劝阻不符合分类投放要 求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 守下列规定和约定:

( 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 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 业管理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 5 公里);

( 四)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禁止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五)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试车、练车;

( 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 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七)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 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下列 规定和约定:

(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 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禁止超载运行, 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 客应自觉退出,禁止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 三)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陪同,切勿让儿童单独搭 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 以免发生危险;

(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 六)上下电梯应紧靠右行,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厢 门;

(七)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告 知物业服务企业;

(八)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 用;

(九)乘坐电梯时发生故障,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 寻求帮助,严禁“扒门” 外出;

(十)大件物品不得强行进入电梯,不得拆除电梯部件进 入,若造成电梯损坏的,应承担全额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在出租房屋方面,应遵守下列规定和约定:

(一)禁止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

(二)厨房、卫生间、 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均不可用作出租 房;

( 三)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依法办 理登记备案。 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单间超过  4  人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15  平米的,应征得本单元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物业维修养护的规定和约定如下:

( 一)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 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业主和物业使用 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按本规约的要求向物 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业主和物 业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 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 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 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 当地 居(村)委会或派出所)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 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 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 成损失的, 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 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采取以下第 (

(一)公共区域、生活垃圾分类亭房公共水电费按 实际用量  分摊;

单元楼道公共照明由单元内业主按   /    分摊;

电梯运行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   /   分摊;

二次供水加压水泵电费由使用加压水泵供水的业主按  /      分摊;

绿化浇灌用水和公共水景、水系用水由全体业主按  /     分 摊;

(二)业主按照专有部位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按照规定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的  /      倍计算;公共水电费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 标准增加   /    %计算。

上述约定应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第五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 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更新和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一)归集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 已将首期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在物 业交付使用时按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费用。

(二)使用

1.  一般使用。维修、更新的改造工程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 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 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根据《南京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具体规定由申请人向维修资 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应急使用。 出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 条规定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法 规规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应急使用申请。

(三)续交

业主分户账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 之三十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续交,未成立业 主组织的, 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 委托的居(村) 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 共同决定后实施。

第六章 物业共用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服务经营性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的,所得收入在扣除合  理成本之后 ,属于业主共有,管理成本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停车场及其他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及时公布说明。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业主公共收益应当设立业 主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业主公共收益专用 账户收支情况。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按下列约定使 用:

(一)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交存至住宅维修资金专户;

(二)保修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之外的其他服务于 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 修、大修和依法新建、更新、更换、改造费用以及专项财产保 险;

(三)召开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的会议所需费用;

(四)物业管理相关评估、审计费用;

(五)         /            

上述约定应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 民委员会  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中  列支。

第七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  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业主专有部分房屋及相 关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 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 承担。在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 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 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服务质量 监督义务: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考核。根据《南  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以及《南京市物业服务  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聘请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  构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

(二)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本物业管理区域计算、核准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及 百分之十业主的方式如下:

1.  业主总人数,是指本规约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的“业主总户” 中已交付使用的部分。

2.  百分之十业主,计算单位为房屋户数。

3.  建设单位认为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 九条规定申请第三方评估的业主未达到百分之十的,应出具书 面说明材料,并附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 条、《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向前期物业服 务企业交付物业,完成承接查验手续,承担相关费用。承接查 验标准应满足《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标准》 的相关规定。其中,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业主名册,具 体内容应包括业主姓名、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 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 设单位应根据规定重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 一)经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评估,物业服务企业未 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 业服务合同的;

( 四)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合同解除条件的。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存在欠交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汽车 停放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存在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 且未改正的,取消其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 员候选人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业主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 强制移动,强制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约定的,物 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 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 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 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 本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违规装饰装修的,可以同时采取下列第 一,二 项措施予以制止(可复选):

(一)在违规行为停止或整改完毕前,禁止施工人员进入 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应交纳年物业费的  5-10   %作为违约赔偿,违约金额 纳入业主公共收益。

(三)         /          

( 四)         /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第二十一条约定出租房屋的,可以同 时采取下列第  项措施予以制止(可复选):

(一)应交纳年租赁费用的 2  %或年物业费的   10  %作 为违约赔偿,违约金额纳入业主公共收益。

(二)      /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履行本规约的约定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业主或物业 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的约定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 由受损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或授 权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 由相关业主 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指在构造及利用 上具有独立性, 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 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 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本规约告 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居住权人。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首位物业买受人签 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终 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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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凌晨1点,江北区金科廊桥水岸小区外,一辆私家车缓缓驶入新启用的商业街停车场。值班室里,保安小张翻着登记簿感慨:“以前这时候,消防通道都堵得水泄不通,现…「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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