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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战“疫”下的业委会
2020-03-251810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构成了社区治理的共同体,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全民战“疫”中,各主体没有一方可以成为旁观者。如何尽职尽责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的业委会责无旁贷。

疫情一线

业委会并未缺席

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浦东区印象春城小区的“80后”业委会主任袁野自掏腰包买了4000只口罩捐给小区防疫一线有需要的人。同时,在业委会的号召下,40位小区志愿者积极投入到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中。

据上海青年业委会委员联谊会秘书长韩冰介绍,上海80%的业委会都参与到了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

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组织,业委会的参与给小区管控带来了更大的弹性空间。韩冰说:“社区居委会有组织纪律,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服务行业,业委会这种纯自治组织的积极参与,属于一种‘跟我上’的业主冲锋陷阵模式,给小区管控带来很大的弹性空间。可以说,业委会的参与黏合了官方举措与民众意志的空隙,扩大了决策的着力空间。”

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

业委会战“疫”面临挑战

梳理疫情发生以来相关新闻报道可以发现,关于业委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例占比较少。纵观小区业委会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也可以发现,多数表现较好的业委会更多是发挥与动员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抗疫工作,同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业委会的主体地位作用有显现出来,这也折射出业委会在社区治理体系定位上的边缘化特性。

现有情况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活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支撑。中国建设报·中国物业智库专家伍三明认为,启动疫情防控属于小区重大事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若没有约定业委会权限,在未有业主大会通过相应决定的情形下,业委会缺乏相应权限,特别是业主智慧网络表决平台或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建立,要想在短时间内有“双二分之一”的业主共同表决赋予业委会疫情防控权限具有很大难度。

与具有经济组织属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相比,业委会在人、财、物等方面也难以得到保障。伍三明指出,在实践中,业委会既无支配人员的权利,又无足以支撑其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的财力,依靠公益心衡量业委会成员尽职与否使得部分业委会在日常运转中处于瘫痪状态,在紧急疫情面前,“公益”更难吸引和激励业委会投入疫情防控一线。

从业委会成员构成情况来看,浙江工业大学教授虞晓芬指出,业委会成员由业主选出、业主兼职担任,既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又在专业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这造成了业委会整体组织性不强,绝大多数业委会主动参与疫情防控的意识也较薄弱。

业委会成立比例低、定位不明晰仍是目前存在的较大问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赵中华指出,按照之前各地的统计数据,全国小区业委会成立比例约为20%~30%,有效运作的业委会仅占其总体数量的5%~10%,目前相当数量的业委会自我定位为“维权组织”,将权利行使范围局限于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和对抗中。此外,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由于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实际上很多社区干部承担了指挥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社区的介入使得多数业委会退居“后方”,其在防疫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较小。

完善职能

各方主体需并驾齐驱

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常被认为是社区治理的三方主体,而在实际工作中,让三者产生合力仍是较大难题。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的业委会在发挥主体作用方面仍需加强。

伍三明指出,一方面要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对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议和管理体系,推动符合条件的业委会建立党组织,形成“小区党组织+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格局,在小区形成党建引领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共治”合力。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督和考核机制,建立业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和年终考核评议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制度等工作制度。同时,他还指出,要实行年终述职和考核制度,对工作优秀的业委会给予相应奖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制订可行性的考核评议标准,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业委会进行年终考核评议。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社区作为防疫一线,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业委会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完善其应对小区公共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是未来需努力的方向。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知源表示,首先,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宜明确业委会作为小区应急管理参与者的地位,政府机构应促进业委会在社区安全管理中的参与度,为业委会提供消防、风险管理、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住户心理服务、垃圾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及相关经费补助,指导帮助社区内的不同小区和单位合作发展安全管理联防机制,以促进公共管理和小区治理的有效联动。

其次,法律法规和小区治理规则应赋予业委会应急处置权,包括动用一定比例的公共收益(可设立绝对上限)进行应急和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以较低的表决门槛通过调整应急期物业费预算的决议。物业服务合同可包含应急管理期内当事人双方权益义务的特别约定,以有效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处理好应急管理服务和日常管理服务的关系。

最后,物业管理法规应确立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定期评估和更新改造建议机制,政府机构应为采取应急管理而启动维修资金事宜提供简便优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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