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物业公司,生活垃圾需要处理,公共设施需要维护,大事小情都要有人管,大部分的物业已然是小区的“守护神”
可是,万一遇到了不负责任的物业,业主们就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牡丹江阳明区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结局令人舒适......
牡丹江市某小区的业主最近比较烦躁,小区的地面已毁损多年大部分的单元门也都损坏了,顶楼住户漏雨持续多年得不到修缮。总之,业主们对物业公司非常不满意,201年,小区的住户,按照法律规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本以为这回可以自己做主了,可是谁成想,经过长期的交涉物业公司仍旧拒绝撤出小区,拒绝与业主委员会交接。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向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案的被告是牡丹江某房产有限公司,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依据《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决定对小区物业先实施自行管理,并书面通知被告某房产有限公司,要求其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截止期限内,某房产有限公司未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且拒绝退出小区,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排出妨碍、撤离小区,并搬走其一切物品、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及物业用房等相关设施、场所、场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中阳明区某小区业主大会已经通过的《管理规约》中明确规定了对小区物业“先自行管理”,《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即应终止。原告阳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被告某房产有限公司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材料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房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位于小区内二层楼内第二层中的物业办公室、物业收费室、物业档案室三间房屋;移交竣工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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