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知识> 业主追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注意事项
业主追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注意事项
2018-03-073663

龙岗区普法办 龙岗区司法局 深圳侨报社

联合主办

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 张柳云律师

●案例

2010年至2014年,辛苑物业公司为辛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应收取专项维修资金450万元,因部分业主未缴纳,实际共收取400万元,物业公司称维修支出200万元资金(合法支出仅30万元),合同期满退出后,辛苑物业公司拒绝移交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账目等材料。

●律师解答

一:业主个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不能。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可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返还。

二: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

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关系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保修期满后能否得到良好维修养护和改造,与广大业主的住房安全密切相关,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要求辛苑物业公司返还剩余全部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剩余多少专项维修资金?

420万元。部分业主虽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追缴,退出后也无法提供未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所对应信息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以应当收取的450万元作为专项维修资金总额,扣减物业公司合法支出的30万元,剩余专项维修资金420万元。

四、如何判断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是否合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经业主大会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而是否实际支出则可通过审计确定。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

下载业委会APP
随时随地了解社区动态

立即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