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嘘寒问暖”栏目开通以来,接到不少小区居民反映,物业在收取供暖费时除了规定的供暖费外,还要额外收取“二次打压费”,市民来电询问,这部分费用是否合理?业主到底该不该承担这部分费用?10月30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相关文件,这部分费用由业主来承担是合理的。
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转供电设施运行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以及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经公示后据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以上分摊费用时,不得提前预收。
2017年,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供热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业主专有部分占供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转供供暖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二次转供供热总建筑面积中也不包含该面积)。同时,该试行办法明确了用户应缴纳二次转供能源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暖电表计电总量)÷物业管理区域二次转供供热总建筑面积]×业主专部分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