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金珂”问:在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之前,我想先了解一下,作为业主,我应该享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请问,有关法规条例是否对这一部分作出了规定?
市房产局答: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