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如何成立?
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为业主,每个业主都同时具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主委员会的权力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公约(2007年10月1日前称为“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如何改变?
虽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