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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到五年
2016-10-131873
1、业主委员会任期有几年?如何组织换届选举?

答:根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代表任期与业委会委员任期相同。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换届选举的程序参照本规则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程序,或者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换届选举程序执行。

2、业主委员会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或者由备案机关统一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

答:根据《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予以罢免:

(一)不履行职责的;(二)利用委员、成员、代表资格谋取私利的;(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的。

4、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哪些资料?

答:根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从哪儿来?

答:根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抄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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