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了业主委员会之后有可能会遇到种种问题。比如,业主委员会不选连任,或者业主委员会不作为。这些问题不断的困扰着小区业主。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代表业主行使权利。事实上早在2010年就开始实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规定业委会每5年换一届。
2009年12月1日,住建部颁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指导规则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根据该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如果没有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则原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针对一些小区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适合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相关的决定。
根据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委员资格终止,应当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以上就是关于业主委员会的任期问题的一些小贴士。要知道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因此,业主委员会应该是业主的业主意愿的体现。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是业主赋予的,任期到了,业主都有机会参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