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目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订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