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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业委会腐败?
2016-01-151964

特别是作为一个前业委会主任,防止业委会腐败是我当业委会主任的初衷之一。不参与其中,不体验,怎么知道水有多深?或许我的经验之谈对读者会有借鉴作用。

防止业委会腐败的法宝之一是去掉它的“两权”:一是“决策权”,二是“财权”。如果业委会成员的品德可信,他们按规定办本来是不会腐败的。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没有任何决策权,它最多是个会议召集人,按理没有腐败的机会。但我们的文化传统是“当官不做决定,我还干什么?”有这种潜意识,加上业主监督不够,业委会极容易越俎代庖。行使“两权”,无形中就开了腐败的头!比如小区是不是安装广告?是不是在某地开一个生意?如果坚持让大家投票决定,业委会就可以保持自己的清白,但如果业委会私下决定,而且,没有业主反对,时间久了,就可能出现腐败。

另外就是业委会手里不能有钱。经费在物业公司手里,业委会要使用可以通过程序申请(这个程序一定要公开),并要由超过半数的委员签字,年底向大家公布帐目。这样就会最大限度地防止业委会腐败,而且,干业委会工作也不会有任何“油水”!有的委员不理解,认为我们在商业社会,做一个决定,也不拿回扣,就是拿了,也全交公,有什么不可以?我认为坚决不行!没有做人的原则,就谈不上一个人的一切!那么,实在涉及到大家利益的事,需要决定怎么办?比如,地库洗车。我的办法是让大家决定。选两家以上的洗车公司在全体业主面前比赛,然后竞标,让在场的业主当场投票决定选哪家。一句话,让大家决定,就是不能让业委会私下决定!业委会不能有任何决定权!它就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是业主的领导,更不是物业公司的领导,也不是一个决策和权力部门!如果它开始为大家做决定,管物业公司,可以肯定地说,腐败只是早晚的事。

业主的参与程度是决定业委会品行的重要因素。如果业主不关心,不参与社区事务,对一些规定不了解,那么,个别业主的监督就没有力量,就会演变成个人恩怨。甚至一个人坚持原则都有可能得罪人!这就是现实!这样的现实对业主利益的潜在伤害是最大的,无法估量的!中国人非出了大事,涉及到自己的私利,才会出来“管闲事”。这样的群体要么产生独裁者,要么为腐败付出代价。因为在没有发生“大事”之前,他们都是麻木不仁的。比如,如果我们公布了必须限制业委会的“两权”,可没有人监督,那就等于废纸一张。而一两个人监督,大多数不关心,就显得这几个人是跟业委会过不去,是闹事,就容易形成个人恩怨。一个好的制度要变成现实,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大家都知道这个制度,并参与监督,违反了大家不干;二是在群体内必须有一个健康的“反对派”。他们对事不对人。而且,大家都有足够的修养,理解、宽容不同的声音。但目前的现实是对人不对事。搞内耗是一绝!结果,“反对派”的作用常常使业主群体涣散无力,自己人受打击,外人看热闹!所以,防止业委会腐败说到底对全体业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什么样的业主就会有什么样的业委会,甚至有什么样的物业。这跟有什么样的土壤就长什么样的植物,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政府,道理是一样的。

从现实看,防止业委会腐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为,防止业委会腐败的三个重要因素都严重缺失。其一,在制度,监督都缺失的情况下,业委会主任和委员需要高度的、超出习惯的自律!克服私欲、短视,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一难。其二,广大业主的参与、监督,这需要长期的甚至是从儿童时期的训练开始。现实中最缺乏的是广大业主的公民参与意识,这等于缺乏防止腐败的土壤。这是二难。其三,对业委会腐败的配套惩罚措施没有。人不做坏事只有两个原因:一是来自内心的道德自律,害怕上天的惩罚;二是害怕现世的报应,法律的惩罚。当这两点都没有的时候,业委会再有了权力,那么,它不腐败才奇怪呢!

防止业委会腐败在现实中,几乎像一个人克制自己的欲望那样难!在“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有便宜不占王八蛋”的今天,防止腐败谈何容易?而腐败无异于自杀,我们又必须防止它!(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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