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作为一个组织,成立难;作为一次会议,召开难。业主组织因此难以正常运作。这里有许多原因,而物业管理小区规模过大,是主要原因之一,是业主组织难以正常运作的物理基础。
近几年新建的住宅小区,几千户是常规,超万户的也不罕见。这样大的业主群体,在需要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时,是不可能进行充分协商的。而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列的事项,都是需要充分协商的。
比如其中的“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需要“双三分之二”同意。这是发生概率较高的事项。但由于直接牵涉到资金和建筑物安全的,不经充分协商又会有很大弊端。
又如实际上非常重要,目前却被普遍忽视的,必须对示范文本作大幅度修改的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也特别需要充分协商。
连较受重视的业委会选举和物业公司选聘,在绝大多数小区,也都没有经过充分协商。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小区业主是一个社会群体。
群体的凝聚力是与群体规模直接相关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群体的规模越小,凝聚力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群体的活力在于互动,内部互动越频繁,个体对群体的“实体性知觉”就越强。比如朋友群体,亲戚群体,院落群体,以前的街坊邻居群体,没有明确界限,更没有正式名称,但因为有经常的互动,个体就会感觉到群体的实际存在。
小区业主群体成员很明确,而且不管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有一个公认的群体名称,叫“小区业主”。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小区业主群体都缺乏凝聚力,缺乏互动,绝大多数业主并不感受到群体的实际存在。这样的的业主群体,发挥作用、有所行动的动因只有两个:一个是被外部力量所控制,一个是被群体内的极少数人所控制。
目前,绝大多数的业主群体,实际上是被外部力量所控制的。有没有在名义上成立业主大会,只是控制方式和控制程度不同而已。控制的方式基本上是两类,一类是直接控制,一类是通过扶植业主内部的极少数人为代理人。外部力量控制的现实,在业主事务活动人士中分歧不大,不作详细讨论了。
极少数内部人的控制,除去上面说的代理人,就是业主内部的领袖人物控制了。他们因为对物业管理领域的弊病深感痛心,激发了为业主争取权益的热情,经过艰苦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的还成就很大。
由少量成员发动并掌控业主活动,在活动初期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但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能否使业主群体长期保持较高的凝聚力,能有经常的互动,差距就大了。从现有的案例看,已经持续多年或目前看来具备可持续性的,非常少。而且在这些案例中,数百、千把户的,占比例比较大,一千多、两千户的就少,户数再多的极少。虽然在业主事务平台上,对于可持续性的讨论很少。但规模与难度的正相关,是有共识的。
为了大幅度减少小区规模过大的消极影响,不少业主事务的热心人士,正在实践和推行一些办法,有的还被建议正式立法。对于这些努力,我非常钦佩。但从全面、长远的角度考虑,我始终有不同意见。
这类办法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降低召开业主大会的门槛,降低表决需要票数的比例;二是授予业委会以更大权力,部分代替业主大会;三是实行业主代表代议制。
提出或正在实践这些办法的人士,共同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让保护业主利益的措施尽快得到落实。但是如果实践这些办法,就会有违法的风险。若是被触动利益者有激烈反应,容易被他们找到漏洞,甚至前功尽弃。
在小区里建立了这样制度,即使一时一事使方便保护业主利益的措施得以落实,也是建立在“好人”控制的基础上。一旦时过境迁,觊觎业主利益的,也会利用这样的制度,同样方便地侵占业主利益。
某省一位人士,曾经高兴地看到某小区建立了实际上有代议权的业主代表制。几个月后却惊呼:原来业主代表是可以被收买的!因为业主利益的侵犯者,可以用非常低廉的代价拉拢大部分业主代表,轻松操纵,通过不利于业主的,本该由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在目前的条件下,收买几十名业主代表比欺骗大量业主容易得多。
刚才说过,绝大多数的业主群体,现在实际上是被外部力量所控制的。这些外部力量,不是业主利益的侵犯者,就是他们的后台。这种局面短期内难有根本改变。热心人士大力呼吁这些办法入法,实现之后,在大范围内,受益最大的却是业主利益的侵犯者。原来只能以非法手段侵犯业主利益,风险较大;以后就可以比较方便地借用合法形式运作,风险小多了。太多关注自己亲历的困难,而忘记整个大环境的人士,届时会后悔莫及。
至于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克服业主规模过大困难的尝试,非常乐见其成;但是对能否完全替代面对面互动,持保留意见。这个问题现在主要是技术手段问题,虽然会牵涉到制度,但目前主要还不是制度问题。限于篇幅,讨论就从略了。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的后续。物业管理的种种困境,包括因规模过大造成的,都可以从房地产开发、销售找到祸根。用宁波话说,是“胎里残疾”。
真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确方针,应该是按照消费者使用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房产作为长期、持续使用的商品,不但要有能持久保固的质量,而且要有利于后续的管理、保养、维修。作为城市多数居民的主要财产,还需要尽可能保值、增值。而众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共同管理,复杂性大大增加。所以,不利于后期使用、维护,不利于业主进行物业管理的房地产方针,都是错误的。
我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政府公共服务的边界》一文里说过,地方政府把很大一部分本该自己承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责任,不少公用事业单位的职责,转嫁给业主”,是造成物业管理困难的根源之一。
物业管理小区规模过大等其他胎里残疾,也同样不能不谈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首先,小区越大,越有利于把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划配套对地方政府的要求,更多地通过开发商转嫁给业主。
其次,从规模效益考虑,开发商喜欢建造大型小区,而地方政府就是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开发商的动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财政收入依赖,二是应对政绩考核的GDP情结,三是各级机关和官员个人的权力寻租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