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业主大会成员及业委会委员的参选条件?
答: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大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2.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关系?
答:业主大会是一个决策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无权独立作出重大决策,这样保证了小区事务的权力掌握在全体业主手中,而不会被部分人所控制。(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15条)
3.问:小区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那些权利?
答: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全体业主投票并需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份额同意才有效:(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等方案的决定。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手中,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决定重大事项。(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15条)
4.问: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答: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并不是对立、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平等、互利、共赢的一种合同关系。(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
5.问:业主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参加业主大会怎么办?
答: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业主可以直接到会场参与大会讨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还可以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就大会议题发表意见,进行表决。(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
6.问:业主大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4、20条)
7.问: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哪些形式?
答: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