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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权参加业主大会?
2015-12-232844

非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权参加业主大会?

  答: 依据〈物权法第〉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8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权属证书是对外公示房屋所有财产关系的重要凭证,“业主”应指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没有一条相关法规可以表明业主委托的代理人而且这个代理人还不具该小区的业主资格就有被选举的权力,业主委托的代理人只能行使投票权。因此,夫妻、父()子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具有业主身份,才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不具备业主身份,不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即使他持有具有业主身份的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他也不具业主身份,无被选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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