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不作为,业主该如何是好?
答:具体情况则要具体分析:
(1)业委会委员不管事。业主大会到底委托业委会做什么了?如果业委会不按业主大会要求做事,或者未按《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事,才能叫不做事。至于单个委员,他受业委会决议的限制,而不受业主的限制,因此其个人的行为到底如何,则更要具体分析。业委会委员的问题,首先应该由业委会解决。业主、业主大会面对的是业委会的问题。
(2)主任不参加业主会会议。如果是业主大会,那么任何人都有权利不参加投票。但是,业委会(包括主任)必须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如果是一般的业主团体会议,业委会主任是否有权利不到场,则要看业主大会决议和业委会自己的考虑。理论上业委会这个组织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而如果业主会的业主们对业委会、业委会主任的行为不满意而其行为又不构成违法或者违反业主大会决议,反正就是对业委会主任、委员不满意,那么业主们可以收集超过20%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委员、主任委员的位置,重新选举新的业委会。
(3)不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这要看“业主代表大会”是个什么组织了。业主大会赋予业主代表大会什么权利了。从《物业管理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不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除非业主大会决议让业委会成为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以,业委会到底应不应该、如何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则要看业主大会的决议,而不是业主代表大会的。
(4)违反规定滥用公章。只要业委会的公章盖得不符合程序,业主就可以对该公章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直至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前提是“规定”是谁立的。如果是业委会自己立的规定,自己违反,别人没有办法干涉,类似的情况在中国非常普遍。而只有当业主大会给业委会定立了公章使用规定(一般写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当业委会违反这个规定时,立这个规定的权利(业主)才有权利就业委会的行为提出质疑直至诉讼。
(5)业委会委员长期不开会。如果是业委会委员长期不开业委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规定进行处理,业委会不处理的,则业主可以监督、要求其处理。只有业主大会制定的规则,才能成为对业委会有约束力的真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