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 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区别与联系
答:区别:
(1)两者权利基础不同: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业委会自治的基础是物业所有权,业委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设立撤销等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性质不同
居委会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一种半行政性的基层自治组织。业委会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有时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是一种特殊的基层自治组织
(3)经费来源不同
居委会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业委会的经费取决于业主大会的决定,由业主自行解决
(4)对组织成员的要求不同
居委会的成员多数是专职的,对居民负责。业委会的成员大部分是兼职的,他们对业主负责
(5)工作的侧重点不同
居委会工作包括宣传教育、社会福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调解民间纠纷、就业等多项工作,即侧重于社会政治稳定业委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五大类:公共卫生和公共次序管理、绿化管理、车辆交通管理、公共设备设施管理、其他居住环境管理,即侧重于业主的经济利益
(6)办公用房不同
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一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的是好几个小区才有一个居委会业委会的办公用房应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建设单位和公房出售单位免费提供
联系:
(1)都是社区管理范畴,都是基层自治组织。
(2)大多数居民同时是业主,业主多数也是居民。两者的工作重点各有侧重,但也有很多重合,在很多领域有共同合作空间
(3)两者在民事关系上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居委会要支持业委会维护业主权益的工作,业委会要积极配合居委会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4)居委会对业委会有知道和监督的义务,业委会在讨论小区重大事务及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时应该通知居委会参加
2.问:居委会有权撤销业委会吗?
答: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本无权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就算成立程序不合法,也应该本着谁备案谁撤销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撤销业主委员会。
3.问:业主大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4、20条)
4.问: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联系和区别
答:联系:
(1)有共同的目标,就是互相配合,支持共同营造住宅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
(2)物业管理企业受聘于业委会,其开展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接受业委会和辖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3)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有权解聘和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对小区内的管理工作作出决定
区别:
(1)性质不同:
业委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居委会是政府的基层组织;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职责不同:
业委会主要行使自治管理权利,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居委会管理的对象是人,对住宅小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小区内的宣传、民调、计划生育及禁止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等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主要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