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必须最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业主确认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才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代表小区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签署合同(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物业管理的资质证书或相应资格,并须有两年以上管理相似社区的经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三次以上,物业公司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六)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报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三)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十五)业主大会及《业主公约》赋予的其它职权;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第二周周六晚八点召开一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
(二)三分之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
(三)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
按照前款要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在15天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3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提出书面说明。
(三)会议召集人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上述规定的,但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会议记录本应该按照业主大会要求采用订本式,连续编号。会议记录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妥善保管,不得毁损、遗失或销毁。会议记录应该工整清晰,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并送与会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委员对签字的会议纪要应该留底存档。业主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单位人员列席。
(七)审议业主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做出说明,但提议案人无表决权。若议案内容超越业主委员会权限的,则应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八)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天内,以书面形式,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告至少14天。业主委员会公告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定有疑问的,应该在14天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在三天内对业主的疑问作出书面解答,并同时将书面解答内容向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汇报;业主委员会委员对解答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作同意解答;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布业主的疑问和解答。
(九)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业主公约》和本议事规则授予的职权致使业主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业主委员会相关会议中对业主委员会决定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委员不承担责任。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换届及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在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