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为体验过业主维权活动和被民主高票选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有一点感触和体会。现在本人仅就业主委员会职责问题提出以下几条不成熟意见: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
当然,首先是主从关系。没有业主大会就不可能有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能对跟全体业主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擅作主张。然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小区要召集业主大会是很难的,就是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也很不易。因此,管理和主持小区日常工作就落在业主委员会头上。这种关系既密切,又具有一定距离。双方均不能互相替代。这要求业主委员会主任必须很艺术地掌握与处理好这个关系。我只任一届主任。在2年9个月的时间里,我召开过五次业主大会(平均半年一次),十八次代表大会。所以我在任期间没有犯过什么错误、失误。总而言之,委员、主任既然是经过全体业主民主直选出来,是邻居对我们的信任,所以我们就应该义无返顾地为邻居们当义工。
二、关于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虽说是一个无职无权松散形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性质的群众组织。其成员都是业主群众通过民主选举出来的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正派业主。然而,他们却是维持小区正常秩序和构建文明、和谐、平安和美丽小区上的中坚力量,尤其是业主委员会主任更是主要领导和起着重要榜样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是群众的力量更为重要,万夫之力,天下无敌呀!业主委员会如何团结最广大业主投入小区公共事业?如何把一切好的想法变成最广大业主的想法?如何发挥拥有技术专长的业主的积极性共建和谐美丽家园?等等。这些都是主任应该考虑的。我根据小区内人才济济、生活现实和将来可能遇到的实际情况,倡议并得到全体代表的赞同,在业主委员会下面设立八个专委会,如:由律师、法官邻居组成“法律专委会”、由工程师邻居组成“工程专委会”、由警察邻居组成“安全专委会”、由文艺工作者组成文化专委,还有卫生专委、财务专委、新闻专委、维权专委等。这叫“万人操弓,共射一招,招无不中”。
鉴于业主委员会的重要地位,我认为在《条例》中必须明确其职责、权利、义务和任职条件。建议《条例》在业主委员会一章增加“业主委员会职责”条文内容。
1、积极配合政府、社区,带领广大业主参与和谐、平安和美丽的文明小区建设。
2、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3、依法保护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与其它公共财产。
4、依法维护小区正常秩序,调解纠纷,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以及街坊单位之间关系。
5、监督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
6、坚决执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7、依法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8、依法及时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并做好移交工作。
9、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委托服务合同》做好本小区物业服务和安全工作。
10、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11、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绿化养护。
12、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其合法合理使用。
13、管理小区公共文化健身活动场所及器械。
14、组织小区健康文化体育活动。
15、监督物业公司保管好本小区一切物业管理资料,并在更换物业公司时全部收回。
16、支持物业管理公司收缴物业管理费。
17、利用诉讼主体资格依法保护广大业主共同权益和公共财产。
18、坚持公正、公平和抑恶扬善原则,调解本小区业主纠纷。
三、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义务与权利
1、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必须具备如下条件:A、爱国主义精神,B、强烈的公益心,C、为人正派,D、有公信力和组织能力,E、不以权谋私,自己及其家人不参与本小区任何与经济利益有关系的工程或活动项目,F、在刑事或贪渎方面没有不良记录,等等。
2、义务:
同意第三条内容。建议增加:
A.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必须了解并查验本小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及一切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文字资料和设计图纸。
B.必须忠实履行委员职责,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执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决议。
C.忠实、诚信与保密。不得利用委员或主任、副主任职权为自己或家人谋私利,不得从事与业主公共利益相冲突的交易或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不宜对外公开的私人秘密。
D.必须参加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业主大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3、权利:
A.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B.有权参与业主委员会解决处理的事项的讨论和投票表决,并拥有提建议或批评或反对或保留意见的权利,
C.有权依法向开发建设单位主张移交公共物业资料并接受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