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经常出现矛盾。这三者关系既简单又复杂。一般来说,小区一切权利由全体业主说了算。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要为业主的利益负责;业委会招聘物业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根本上也要服务于全体业主。
但在现实生活中,以上关系表现得并不十分清晰,甚至出现颠倒。业委会往往会并不能尊重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没有一定的工作规程,缺乏监督机制,常常独断专行,滥用权力,越权处理应该由全体业主才能决定的事情。业主大会一年也开不了一次,或几年也不开一次。由此使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物业公司则一切以赢利为目的,小区交给他们管理,往往注重了经营,忽略了服务,让业主十分寒心。
甚至是个别人谋取业委会的职权后,与不良物业一啪即合,相互勾结,把小区当成自己个人办的公司来进行经营。出现私分侵吞公共所得情况。
不足原因
但为何这样一个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日常的运作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呢。
不足的主要分类
首先,问题主要就出在中国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面。从各地的立法情况看,虽然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条例、法规,尽管也做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呈现的不平衡性,以及立法水平、执法力度的参差不齐,使业主委员会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不清晰,同时也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研究与完善,加快立法进程就显得越发重要[1] 。
另外,存在的一些片面的认识也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它不仅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权威性与正常的运行,更且为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比如:有些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就是一个可以借用实现个人私利的“权力机构”,借助于它业主就可以随意向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要求,业主也可以把任何事情都甩给他们而自己却撒手了之;还有的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就是为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抗而设立的;也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在解决完业主所托付的问题之后就完成了任务,至于它何去何从就不干业主的事了……其实,这些想法都是对业主委员会严重的误解。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和误解,其原因其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人们对业主委员会作用的认识不够准确。业主委员会应是代表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所以它的产生与运行就是为了起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沟通作用,通过依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支持、协调、配合,使其所拥有的物业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