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
文件依据:
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第 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 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