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在以下情形下,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2、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同意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4、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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