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召开业主大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业主已入住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也须达到50%以上;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10%以上业主联合签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大会的书面申请。
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30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派人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成立后须公示10日。
由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草拟相关规约,制定相关业委会选举办法。并在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公示。筹备组成立后60日之内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有3-11人组成,任期每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