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于7月23日正式发布实施。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备案的范围,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告知性备案性质,规定:由于业主大会成立和选举产生、变更业主委员会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住房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后对业主大会名称和地址、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监事会监事名单等事项进行记载,颁发备案通知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行为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
《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需要办理备案的情形,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成立备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应当办理换届备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注销后应当办理注销备案;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形。
《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并非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事项进行记载,而只记载影响其对外行使代表业主权利的相关事项,如名称、地址、业主委员会任期、主任、委员、候补委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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