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的KTV歌城扰民严重,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为啥问题一直解决不了?几年来,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小区居民很困惑,他们饱受楼下两家歌城噪音困扰,歌城设在商住一体的楼房内,第一层为歌城,楼上是居民住宅。不堪其扰的他们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期待问题早日解决,还他们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虽然当地相关部门曾责令其停业整改,但是之后又恢复营业,噪音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去年5月,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宁南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宁南县文广旅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撤销颁发给两家歌城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普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宁南县文广旅局向两家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目前,该局已提起上诉,而两家歌城依然在正常营业。
居民:
楼下歌城噪音严重
问题反映多次未得到解决
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小区位于宁南县披沙镇顺城东街98号。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魅力金座歌城经营场所设在休闲运动广场配套房A区一栋商住一体的楼房内,该楼房第一层为魅力金座歌城,第二层以上均为居民住宅;好声音歌城经营场所设在B区一栋商住一体的楼房内,该楼房第一层为好声音歌城,第二层为商铺,第三层以上均为居民住宅。
每当夜幕落下,两家歌城就霓虹闪烁、歌声飞扬。“每晚躺床上,我心里都有阴影,满脑子都是楼下的歌声。”该小区多位居民称,自从小区楼下魅力金座和好声音两家歌城开业以来,每天都营业到深夜,到第二天凌晨2点都还能听见歌声。
“歌城存在几年了,发出的噪音很大,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特别是老人、小孩睡眠。”多位小区居民表示,他们多次通过多种渠道反映,但噪音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小区居民称,相关部门曾让两家歌城停业整顿,但恢复营业后噪音依然扰民,他们对此很困惑:“这个问题怎么就解决不了呢?”除了多次向宁南县相关部门投诉之外,他们还向凉山州州长信箱及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反映投诉过。
业委会:
两家歌城曾被停业
起诉颁证主管部门
实际上,两家KTV歌城已经设立几年。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2016年4月,李某某租赁宁南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南县国资公司)坐落于A区的2-4号和23-26号门市,用于设立魅力金座歌城。同年8月31日,龙某某租赁该公司坐落于B区的38-41号门市,用于设立好声音歌城。
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保障性住房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委员会)称,2018年魅力金座歌城在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经营,小区居民因受该歌城噪音严重干扰,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同样,好声音歌城试营业期间,该小区居民也以歌城排放噪音严重影响其生活为由,向相关部门投诉。
2018年8月14日,作为主管部门的宁南县文广旅局,以两家歌城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营业为由,要求其停止营业,并对歌城进行了查封。
2019年1月,两家歌城负责人向宁南县文广旅局申请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局审查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娱乐场所设立指导、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同月28日,该局向两家歌城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其中,魅力金座歌城使用面积630.55平方米,好声音歌城使用面积1100平方米,经营范围均为歌舞娱乐场所。
2019年5月5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宁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宁南县文广旅局向魅力金座歌城和好声音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宁南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9月26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普格县人民法院管辖。
调查组:
监测期间达到要求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休息
2019年11月17日,凉山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办理情况(第5批),其中公布了两家歌城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整改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由宁南县人民政府一名副县长包案,县文广旅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2019年11月13日20时,联合调查组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联合调查组称,宁南县文广旅局多次专项检查,好声音和魅力金座二歌城均在凌晨2时以前停止营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好声音和魅力金座二歌城营业时间均在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范围内。
针对居民反映噪音大的问题,联合调查组称,2019年11月13日20时,联合调查组对二歌城进行现场调查,对二歌城厂界、噪声敏感点(距噪声源最近居民住户卧室)在正常营业期间分时段进行昼间、夜间噪声现场监测。
调查显示,监测期间工况达到要求。其中,好声音工况78%(设计包间23个、音响设备正常运行18个);魅力金座工况77%(设计包间13个、音响设备正常运行10个)。业主对联合调查组的监测行为进行了全程监督,对监测结果当场签字确认。但根据声音传播有关特性,周边居民仍可感受到通过房屋固体传播的声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休息,老人和小孩受影响程度相对较明显。
调查组称,周边居民多次反映后,噪声扰民问题仍未彻底解决,休闲运动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宁南县文广旅局行政审批不合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歌城娱乐经营许可证。受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派,由普格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针对居民反映“多次通过多种渠道反映均未得到解决”的问题,调查组回复,因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时擅自经营娱乐场所,宁南县文广旅局于2018年8月14日分别向二歌城下达停业通知,经整顿,二歌城于2019年1月28日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随后正式营业。2019年以来,宁南县文广旅局、公安局等部门先后对二歌城进行了10余次执法检查,督促规范经营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处理情况显示,责成宁南生态环境局提供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名单,并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择,聘请该机构对二歌城的噪声进行监测。责成宁南县文广旅局依法应诉,并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履行相应义务。责成宁南县国资公司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宁南县文广旅局处于司法程序期间,不得与二歌城续签场地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
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今年4月,普格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宁南县文广旅局明知魅力金座歌城和好声音歌城在其住宅小区无证经营歌城期间,噪音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引发多次上访,被告未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歌城选址进行核查,也未启动听证程序就向歌城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该行政许可行为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向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宁南县文广旅局辩称,“我局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歌城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际核实后颁发的许可证,在颁证过程中我局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程序上我局履行了告知义务,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原告请求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两家歌城称,在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开设歌城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经营许可证是依法取得的,经营过程中也是合法经营,原告要求对其取得的许可证予以撤销是不合法的,应予以驳回。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居民认为文化主管行政部门准许第三人设立娱乐场所(歌城),侵犯其相邻权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系行政机关准许设立娱乐场所小区内居住的居民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具备本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依职权行使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歌城将经营场所设立在商住一体的楼房内,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所禁止设立娱乐场所的情形。
法院表示,被告对作出许可的魅力金座歌城、好声音歌城设立场所进行行政指导和设立场所实地核查后,认为歌城设立的楼层属于商业用房,并且该栋楼房也不完全属于居民住宅楼,该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的地点符合许可条件,并向第三人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属对许可的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进行审慎合理的审查导致认定错误,违法进行许可的行政行为。
法院还认为,被告作出许可的娱乐场所设立在原告小区,并且与居民住宅在同一栋楼房内,该娱乐场所的设立直接涉及该小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和听证程序。被告仅提交设立娱乐场所公示存档页和张贴的照片,不足以证实被告在行政许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
“综上,被告宁南县文广旅局作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对娱乐场所设立的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未进行审慎合理的审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近日,普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被告宁南县文广旅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魅力金座歌、好声音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一审后,宁南县文广旅局不服判决,已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在二审审理阶段。截止到7月16日晚,两家歌城仍在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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