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市民向《西海都市报》社区联络站询问,如果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业主该怎么办?
答复: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解析:根据以上条例,业主可到基层人民政府反映具体情况,申请督促其履行职责。
如持续未改善,可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立即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