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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出台《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
2020-06-142465

6月12日,记者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获悉,新出台的《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进行。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三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根据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中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关闭门禁、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业主的,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项目。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业主共有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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