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业委会在筹备及选举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业委会决议被撤销
2020-05-292506
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是业主行使小区共享共治权利的一种方式。南京市栖霞区金满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却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撤销了,作出决议的过程中存在着哪些程序瑕疵呢?看下面这个案件……
案情简介
金满庭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但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有部分人员不符合规定且筹备组工作程序上存在瑕疵,该小区3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金满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及《金满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金满庭小区管理规约》生效的决定。
法院判决
业主主张撤销首次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生效的决定,因业主大会本身仅是全体业主集体决策以及共同管理小区事项的议事会议,不是常设机构或团体,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作为被告应诉较为适宜,且在撤销选举决定及相关备案之前,业主委员会仍系适格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金满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为10人,并非五至十三人的单数,其成立并不符合规定。同时筹备组筹备过程中有多处违反程序并与其制定的《业主委员会及候补委员选举办法》相冲突。业委会成员褚某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也未过半数。
据此,法院认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过程中的程序瑕疵,金满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作出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生效的决定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朱悦
小区业主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应依照其向全体业主公示通过的召开方案及选举办法开展筹备活动。如在筹备及选举过程中违反程序,将会导致首次业主大会作出成立业委会等的决议被撤销。
本案详细载明了案涉小区热心业主从成立业委会至业委会备案登记的全过程,并查明了其中违反程序之处,对辖区内其他小区业主筹备成立业委会及如何合法合理的进行筹备选举提供了很好的教材。同时,对于筹备及选举过程中,如确有违反程序之处,本案也明确了业主可以业委会作为适合主体行使对首次业主大会作出决议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