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民法典草案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等。但通观整部民法典草案,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依然不明确,包括实体法上是否为民事主体,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法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充当被告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郭文圣表示。
郭文圣委员建议:将业主大会定位为非营利性法人,做到“三有”。一有独立财产。在区分所有权制度下,业主大会拥有代表全体业主对业主共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一定建筑比例为业主大会提供管理用房。三有业主公约。包括物业概况、业主权利义务、业主大会召集规则、违约后果等内容,将其作为业主大会的法人章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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