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停车位起纠纷,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的兴威名城小区的开发商曾与小区业委会对簿公堂,请求法院撤销小区业委会。
在这起纠纷背后,有一份多方签字的租赁合同。兴威名城小区开发商将停车位租给了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却迟迟收不到租金,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业委会和物业支付车位费和违约金。
5月25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据悉,该案将择期继续开庭。
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兴威公司是兴威名城小区负二、负三楼停车场的产权所有人,2019年11月4日,在金盆岭街道办事处的见证下,兴威公司与两被告签订了《兴威名城地下车位管理协议》,协议约定: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兴威公司将该停车场有偿交由两被告使用,使用该停车场的费用为51500元每月,两被告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的车位费。
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方一直管理使用该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但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将车位使用费支付予原告,也拒绝将车位返还原告。
兴威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车位费154500元,违约金15450元,两项合计169950元。
为什么租了车位却不给钱?
兴威名城小区业委会和小区物业的代理律师认为,兴威公司根本不是兴威名城负二、负三楼停车场的所有权人。
该律师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大产权证一旦分割便无效,便应当生成变更后的房屋所有产权证书,并以变更后的权证确事,或主张当前真实的权利。
原告在不能提供地下室、架空层当前已经登入其专有产权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其早期形成的栋证登记,且在栋证还发生了变更的情况下,来主张其为负二、负三层及地下室、架空层的产权人,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栋证一旦分割便无效,不能证明当前真实权属。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架空层、地下层的产权人,故其无权以所有权人自居,并进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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