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六个人,最近政府推进小区的维修改造,但是业主委员会不同意,我们广大业主都想维修改造,该怎么办?小区附近建造了一项交通工程,给小区补贴了一千万,但是业主委员会对该项补贴款花费不明,我们广大业主最近才知道,我们又该如何维权?
王凌律师:首先,我们要清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是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是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五是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六是修改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实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上述第五第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提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就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权:一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是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三是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是监督和管理规约的实施;五是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因此,维修改造小区,应该先召开业主大会来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没有表决权。
一千万元的补贴,是为了防止未来交通工程对小区设施和主体框架结构造成损失,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公共维修基金,所有权应该归全体业主,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处分,业主委员会无权处分。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12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是请求行政干预,物业管理条例19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是法院予以撤销,根据物权法83条和物业管理条例12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了业主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78条2款固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1年之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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