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是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中的一大亮点。今天,北京市首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始在西城区广内街道广安门北街20号院(以下简称广内北街20号院)酝酿,破局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难题。
一直以来,业委会难成立是小区管理运行中的痛点。《条例》有所突破,规定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具备成立条件但确实有困难未成立,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这一规定使得即便没有业委会,小区业主也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对话,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今天,在广内北街20号院已经贴出了一份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的通知,小区业主纷纷来围观。
北京市西城区广内街道负责人介绍说,组建广安门北街20号院物业管理委员会,旨在以该议事机构为核心,牵头解决该小区存在的一揽子历史遗留问题。
广安门北街20号院于1995年建成,由六家产权单位集资建成。由于客观原因,此小区产权关系较为复杂,导致上下水管线、电梯等基础设施老化等问题找不到相关部门解决。另外,由于小区未完成房改,责任主体不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清,造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5月2日,街道工作人员在广安门北街20号院进行《条例》宣传。
2019年,北京市西城区广内街道开始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机制,成立了街道“物业联盟”,探索解决居民目前最迫切的物业服务管理难题。《条例》通过后,广内街道在前期“物业联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破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途径。广安门北街20号院,由于房改工作未完成等因素,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广内街道决定在该小区筹备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5月2日,街道工作人员在广安门北街20号院进行《条例》宣传。
据介绍,广安门北街20号院物业管理委员会,拟由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共11人组成。按照《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任期三年。今天发布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参选人员需按要求提交材料至社区居委会,由资格审核小组进行评定后,按照相关程序产生物管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依照《条例》第三十四、第四十四、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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