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落实,近日,市住建局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作出要求。
市住建局要求,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做到政策宣传进小区,及时张贴续筹公告;对于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业主,协商讨论并确定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业主按照协商讨论的维修资金标准续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续筹业主维修资金信息核实、资料上报等工作。
要优化续筹工作相关办理流程,为保障小区业主居住安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4种方式续筹维修资金:
1.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后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金额。
2.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业主按照协商讨论的维修资金标准续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续筹后的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金额的30%(如维修资金续筹后需使用,维修资金使用后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金额的30%)。
3.结合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小区在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长效续筹机制。
4.根据续筹小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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