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2日以来,四川泸州龙马潭区天立春天花园城小区的业主们,因为500个口罩,和业委会成员晏建伟之间产生了不小的嫌隙。
2月19日,晏建伟以小区业委会名义购买到货500个口罩,采购前后未告知业主,到货后也未发放给业主。3月2日,有业主无意间知晓小区曾购买口罩一事,晏建伟方才交出口罩。有业主认为,晏建伟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办事方式,侵犯了小区业主的知情权。甚至有人认为,若不是业主再三逼问,晏建伟可能侵占这500个口罩。
而晏建伟则委屈不已,连连叫苦。晏建伟承认,自己工作的确有疏漏,但他解释,由于小区住户超过1200户,500个口罩根本不够分发,自己本欲多到货一批口罩,再一起分发,不曾想造成误会,导致“好心办坏事”。
晏建伟分两批交出的500个口罩,其中有200个有开封痕迹、没有合格证,与其他300个颜色不一样(业主供图)
》》》源起:以业委会名义买口罩 业主从头到尾不知情
2月13日,晏建伟以小区名义向泸州景宏荟医疗器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宏医疗”),递交了一次性采购3000个口罩的申请书。申请书上,采购单位落款为“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街道大驿坝社区春天花园城业主委员会”,并加盖业委会公章。
景宏医疗相关人士杨先生介绍,由于在抗疫特殊时期,公司生产的口罩一律不允许售卖给私人、只能对公售卖,公司接收到晏建伟的采购申请书后,再次与晏建伟所代表的小区业委会签订购销合同。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春天花园城业委会向景宏医疗以每个1.9元的价格,一次性采购3000个口罩。
2月19日,春天花园城采购的首批500个口罩到货。同日,泸州官方通报新增一例确证病例,防疫管控措施进一步升级。
2月24日,景宏医疗公司告知晏建伟,剩余的2500个口罩无法供给,后续采购需以业委会名义到指定单位进行。
收到通知后,晏建伟于2月28日,以业委会的名义,按规订购口罩5000个,并于3月3日收到首批口罩1000个。
晏建伟代表业委会采购口罩时出示的申请书(业主供图)
》》》讲述:工作确有疏漏 因超1200户住户500个口罩不够发
晏建伟承认,购买口罩事件中,自己工作的确存在疏漏。
晏建伟称,事前,自己确实未告知业主将采购口罩,考虑到首批到货的500个口罩远低于小区住户数量,出于稳定邻里和谐的考虑,他并未告知口罩到货情况,并希望待到货数量足够后再统一分发。
晏建伟说,订购口罩的费用系自家垫付且至今未报销。“其实从年前就在找渠道给业主们买口罩,没想到造成误会,导致‘好心办坏事’”,对于目前的局面,晏建伟表示委屈不已。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春天花园城业委会包括晏建伟在内,共有4名成员,并没有业委会主任,公章目前由晏建伟代为保管。
邝先生作为业委会成员之一,晏建伟在疫情之初曾和他沟通过,以业委会名义购买口罩,邝先生曾对采购数量及分发方式提出顾虑。成员饶女士则称,采购口罩一事自己仅与晏建伟有过线上沟通,但对于以业委会名义采购口罩的后续情况,二人都不清楚。
另一位成员易先生则表示,自己从头到尾也不知晓采购口罩的事情。
不过,晏建伟表示,疫情期间,小区曾建立一个3人的临时管理小组群,成员除了他,还有小区物业经理和小区居民小组组长。晏建伟称,口罩的采购及到货情况,他均在群里有告知。
晏建伟称,自己将到货的口罩妥善保管在家中,并未存放在春天花园城。
》》》质疑:先后交出口罩颜色不一 有的口罩没有合格证
直至3月2日,有小区业主在群里反映没有口罩,出门困难。也在小区业主群里的景宏医疗杨先生,在群内提及上述500个到货的口罩。
一石激起千层浪,不知情的业主们坐不住了。
随即,有业主质疑晏建伟,并要求其交出500个口罩。双方僵持不下,3月3日上午,有业主报警,警察介入。当天中午,晏建伟委托妻子从家里分两次带来了500个口罩。
然而,对于第二次交出来的200个口罩,业主并不认账:“口罩没有合格证书,有明显开封痕迹,相比第一批口罩颜色不同。”对此,晏建伟解释,口罩装在10个盒内,分装于两个黑色塑料袋中,他拿回家中后未再动过,或许是父母在家里无意间翻动了塑料袋,导致合格证书遗失,而至于颜色为何不一样,晏建伟表示自己并不知情。
景宏医疗杨先生表示,公司给晏建伟的500个口罩系同一批次,每一盒都有合格证且颜色一致。此外,他没有见过晏建伟交出来的500个口罩,由于口罩事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他也无权让公司对口罩进行鉴定。
》》》社区:未收到业委会报备 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3月6日上午,在红星派出所大驿坝社区警务室,大驿坝社区书记、主任和红星街道派出所民警,组织春天花园城多位小区业主,再次进行座谈,派出所民警表示,就现有情况,口罩事件无法达到立案要求,建议调解,业主们拒绝调解。
就此事,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春天花园城所属的大驿坝社区,社区主任杨国强回应,晏建伟代表小区业主使用公章购买口罩一事,均未告知社区,社区也并不知情。
同时,杨国强表示,自口罩事件发生以来,社区曾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双方仍然僵持不下。社区将继续关注,如果双方愿意,将组织双方再次座谈调解。
而根据业主们的说法,他们将继续收集相关资料递交派出所争取立案调查,“我们就想要一个说法,要一个真相”,业主董女士说。
》》》业委会应在物业管理活动范畴内行使职权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认为,业委会主任以业委会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这实质是业委会所做出的一个决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限。包括业主大会及衍生的业委会,其职权应被严格界定在物业管理活动范畴内,否则,相应的权力就会失去边界。案例中,以业委会名义为小区业主购买口罩不属于物业管理活动范畴,否则,将会出现今天业委会代表业主买口罩,明天业委会代表业主买大米,业委会权力将变得漫无边际。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若未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被代表”行为实质对业主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构成损害,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购销合同予以撤销。
另外,《民法总则》虽赋予了业委会民事主体地位,但业委会没有独立财产,也非独立经济组织,其自身并无任何赔偿能力。业委会的决定,事实上最终只能由全体业主来承担。同时,对于经济合同的相对第三方而言,一方面业委会缺乏履行合同的经济保障,另一方面相关合同也易被司法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充满不确定性。因此,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活动范畴之外的经济合同时法律风险过大,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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